作者:乐多体育 | 发表于:2023-04-23 | 阅读:42次

五周年所庆 | 《民法典》合同编与CISG的主要异同之处及解析点评

专业文章丨民法典合同编与CISG的主要异同之处及解析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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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京师上海律所涉外业务指导委员会副主任

魏心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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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与CISG的主要异同之处及解析点评

专业文章丨民法典合同编与CISG的主要异同之处及解析点评

五周年所庆专业文集⑤

前言

CISG全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被认为是核心国际贸易法公约之一,其为国际货物贸易提供了一个现代化、统一化和公平化的制度。我国的《民法典》合同编也有大量借鉴CISG的影子,同时也因应中国国情、人文和价值观方面的因素,在某些方面又与CISG稍有不同。

在签署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时候,如何在最大程度上选择合适的适用法律(Choice of

Law)保护自己,这些问题也非常值得引起中国广大外贸企业的重视。因此,关于《民法典》合同编与CISG的主要并值得关注的异同之处,笔者将会结合理论与实务经验,一一作比对并进行相关解析点评,供读者朋友参考。具体体现在以下各方面:

一、诉讼时效

《民法典》

CISG

《民法典》第188条:

规定诉讼时效原则上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CISG第39条:

规定诉讼实效原则为2年,自买方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

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

对比分析:

整体上看,《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较CISG更久,考虑到需要更长的诉讼时效来确保自己有充分的时间行使权利,可考虑选择适用我国《民法典》。

二、买方义务与拒绝接收货物情形

《民法典》合同编

CISG

《民法典》第595条:

规定买方有付款的义务,未对收货义务进行明确规定;

CISG第53条:

同时规定了买方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的义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

《民法典》第530、531、610和629条:

买方行使拒绝接收货物权利的4种情形:

² 卖方提前履行(第530条);

² 部分履行(第531条);

² 数量不符履行(第629条);

² 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根本违约(第610条)。

CISG第51、52条:

买方行使拒绝接收货物权利的3种情形:

² 交付货物的时间与合同不符(第52条第1款);

² 交付货物的数量与合同不符(但就数量不符时而言,不能因此拒绝全部履行)(第52条第2款);

² 当货物与合同不符时,只有在卖方交付的货物与合同不符并且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时,买方才能拒绝接受,或有权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第46条第2款、51条)。

第五百三十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第五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二十九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

第四十六条

(2)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买方只有在此种不符合同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货物。

第五十一条

(2)买方只有在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第五十二条

(1)如果卖方在规定的日期前交付货物,买方可以收取货物,也可以拒绝收取货物。

(2)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他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

对比分析:

在CISG的规定下,原则上明确规定买方有付款和收货两项义务,而《民法典》合同编则未明确将买方收货义务纳入表述中。可见,就货物本身而言,CISG下对于合同履行的规定更多考虑的是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的风险和运输成本,从而以限制买方拒绝接受货物为出发点。

三、卖方交货义务的要求

《民法典》合同编

CISG

《民法典》第511、615、616、619、621和636条,交货质量的要求分散在不同条文中:

² 质量的符合性要求(第511、615、616和636条);

² 数量的符合性要求(第621条);

² 包装的符合性要求(第619条)。

同时,对于约定不明确或不符合同的事项,适用以下推定:

² 质量约定不明确,依次推定适用强制性国标、推荐性国标、行业标准以及兜底的“通常标准”来确认;

² 质量或数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及时通知出卖人。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² 包装方式约定不明确或不符合约定,依次推定适用通用方式包装以及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生态友好的包装方式。

CISG第35条:

交付货物必须满足合同关于标的物的数量、质量、规格、包装方面的要求;同时对于相符的标准也在同一条文里作出集中性规定,只要满足该标准则视为与合同相符:

² 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² 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

² 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² 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第六百一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六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第六百一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第六百三十六条 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第三十五条

(1)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2)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货物除非符合以下规定,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

(a)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b)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

(c)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d)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对比分析:

CISG关于卖方交货义务的要求是以一种更为明确的方式在同一条文中作出集中规定,对此,在中国《民法典》合同编里,买卖标的物的合同符合性并非集中地规定的,而是分散的。CISG对于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货物相关事项,采取只要满足相关标准即视为交货与合同相符;而《民法典》对于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部分,则采取的是依次适用相关标准推定或默认来确定交货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

四、 合同的解除(根本违约、解除通知的生效时间及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合同编

CISG

1. 合同法定解除权--根本违约

《民法典》第563条第2-4项:

CISG根本违约(Fundamental Breach) 的思想被中国民法典接受了,体现在该条第2-4项,也即根本违约是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合同权利的基础之一:

² 当事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² 当事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²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CISG第25条有对根本违约的构成作出限制,这在《民法典》中是没有的。

CISG第25条:

根本违约是买卖双方行使法定解除合同权利的基础;

同时,CISG对于根本违约的构成作了限制,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点才能构成根本违约:

² 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the party in breach did not foresee);

² 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a reasonable person of the same kind in the same circumstances );

² 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would not have foreseen such a result)。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二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第四十九条

(1)买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a)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

(b)如果发生不交货的情况,卖方不在买方按照第四十七条第(1)款规定的额外时间内交付货物,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

第六十四条

(1)卖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a)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或

(b)买方不在卖方按照第六十三条第(1)款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或收取货物,或买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这样做。

对比分析:

我国法律规定对根本违约的判定标准不如CISG那么严格,没有使用可预见性理论来限定根本违约的构成,只是强调了违约结果的严重性可以成为认定根本违约的标准。在CISG第25条的规定下,如果违约人或一个合理人在此情况下不能预见到违约行为的严重后果,便不构成根本违约。 而《民法典》在认定根本违约上实际上是抛弃了如“可预见性”之类的主观要件,意图减少因主观因素的介入造成在确定根本违约方面的随意性,以达到适当保护合同当事双方的目的。

《民法典》合同编

CISG

2. 解除通知的生效时间

《民法典》第565条:

自合同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CISG第26、27条:

解除合同的声明须向相对人发出通知,方始有效;

该合同解除通知不以送达为生效要件点(详见下“解析点评”)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第二十六条

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方始有效。

第二十七条

除非公约本部分另有明文规定,当事人按照本部分的规定,以适合情况的方法发出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通知后,这种通知如在传递上发生耽搁或错误,或者未能到达,并不使该当事人丧失依靠该项通知的权利。

对比分析:

CISG不存在当然地自动解除合同的情形(There exists no ipso iure avoidance under the CISG),CISG要求有权宣告合同无效(Contract Avoidance)的当事人需要发出通知来行使合同解除权。该通知必须以适当方式送交另一方当事人,但发出通知就足够了(The notice must be communicated to the other party by appropriate means, whereby dispatch of the notice suffices), 不以送达为生效要件。从这两个条文本身的措辞和制订者们的本意出发,应该确认意思表示是从发出时生效的。 而《民法典》则明确规定自合同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民法典》合同编

CISG

3.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民法典》第557、558、566、567条:

² 合同解除对当事人各项义务的后果(第557、558、566条);

² 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第567条)。

CISG第81、82、83、84条:

² 宣告合同无效对当事人各项义务的后果(第81条);

² 买方不能按原状归还货物的后果(第82条);

² 其他救济方法的保留(第83条);

² 利益的返还(第84条)。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八十一条

(1)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但应负责的任何损害赔偿仍应负责。宣告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关于解决争端的任何规定,也不影响合同中关于双方在宣告合同无效后权利和义务的任何其它规定。

(2)已全部或局部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归还他按照合同供应的货物或支付的价款,如果双方都须归还,他们必须同时这样做。

第八十二条

(1)买方如果不可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他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的权利。

(2)上一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如果不可能归还货物或不可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并非由于买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或者

(b)如果货物或其中一部分的毁灭或变坏,是由于按照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检验所致;或者

(c)如果货物或其中一部分,在买方发现或理应发现与合同不符以前,已为买方在正常营业过程中售出,或在正常使用过程中消费或改变。

第八十三条

买方虽然依第八十二条规定丧失宣告合同无效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的权利,但是根据合同和本公约规定,他仍保有采取一切其它补救办法的权利。

第八十四条

(1)如果卖方有义务归还价款,他必须同时从支付价款之日起支付价款利息。

(2)在以下情况下,买方必须向卖方说明他从货物或其中一部分得到的一切利益:

(a)如果他必须归还货物或其中一部分;或者

(b)如果他不可能归还全部或一部分货物,或不可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全部或一部分货物,但他已宣告合同无效或已要求卖方支付替代货物。

对比分析: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在CISG和《民法典》合同编中大体相似,但是CISG第 82 条第1款对买方行使宣告合同无效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的权利作出了限制,通过第2款可以得知当买方存在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使货物毁损灭失的情况,其会丧失前述相关权利。第82条第2款的这三条但书都是秉承了善意原则。类似的规则在《民法典》中并不存在。

五、小结

《民法典》合同编和CISG的主要区别在于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定的程度。在国内合同交易中,合同编对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同时对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有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而在涉及国际货物销售的合同交易中,CISG虽然没有具体规定合同要素和效力等问题,但是它强调了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有助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并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综上所述,合同编和CISG都是为保护合同当事人权益和促进合同交易而设立的,它们在适用范围和规定的具体程度上有所不同,但都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对于合同当事人而言,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合适的法律。

作者简介

专业文章丨民法典合同编与CISG的主要异同之处及解析点评

魏心舒律师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翻译硕士)和美国康涅狄格大学(法学硕士);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涉外业务指导委员会 副主任;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品牌指导委员会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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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民法典 之处 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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