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乐多体育 | 发表于:2022-11-24 | 阅读:34次

关于急寻呼和浩特市确诊病例

侯某某的密切接触者

李某的密切接触者的通告

[2022]18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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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8日晚,集宁区疾控中心接到乌兰察布市疾控中心通知,获悉:呼和浩特市确诊病例侯某某的密切接触者李某曾到过集宁区。为尽快寻找李某的密切接触者,现将李某的相关信息及行程轨迹公布如下:

李某自述行程:

2月18日,13时左右与同事闫某某自驾汽车前往集宁后到乌兰察布大药房公园店送药,14时去乌兰察布市第二医院对面牛肉拉面就餐,之后到乌兰察布大药房大北街店送药,15时左右到京东人康大药店(中心医院附近)送药,17时30分左右到集宁区中蒙医院送药,后自驾汽车返回呼和浩特市。

如与李某在上述行程轨迹上有交集的我区人员,请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村)报备或集宁区疾控中心报告积极主动配合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并进行核酸检测,如有瞒报,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集宁区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2月19日

关于急寻呼和浩特市确诊病例

史某某的密切接触者

李某某的密切接触者的通告

[2022]19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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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8日晚,集宁区疾控中心接到集宁区卫健委通知,获悉:自治区公安厅推送呼和浩特市确诊病例史某某同车厢人员李某某为密切接触者,为尽快寻找李某某的密切接触者,现将李某某的相关信息及行程轨迹公布如下:

李某某自述行程:

2月6日,16时30分左右从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住宅小区乘坐2环2号线公交到红星美凯龙下车,步行到水上公园地铁站乘坐地铁2号线在新华广场转地铁1号线到呼和浩特东站,18时乘坐Z184次(1车厢007)于19时25分到达集宁南站,之后打车(支付时间:19时43分)到乌兰察布市机场宿舍无外出。

2月7日-2月8日,8时30分到机场财务室上班,11时50分到食堂就餐,后返回机场宿舍休息,14时上班,17时30分下班到食堂就餐回机场宿舍休息无外出。

2月9日,8时30分到机场财务室上班,11时50分到食堂就餐,后返回机场宿舍休息,14时40分左右乘坐单位专车前往恩和路中国银行荔景支行办理业务,15时15分左右去财政公寓门口建设银行办理业务。16时左右乘坐单位专车前往集宁南站,17时乘坐C647次(4车厢11F)于18时20分到达呼和浩特站。出站后乘坐地铁2号线到水上公园站下车,步行到红星美凯龙乘坐2环2号线到辛辛板下车,之后步行返回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住宅小区家中无外出。

2月10日,8时30分,同哥哥(李某某1)自驾汽车前往哥哥岳父家(金桥电厂对面门面房)后去旁边烧麦馆就餐(支付时间:9时30分),9时40分与哥哥(李某某1)自驾汽车(同车人员:李某某1的妻子、李某某1的岳父、李某某2)前往清水河县宏河镇巴图也村家中无外出。

2月11日,全天在清水河县宏河镇巴图也村家中无外出。

2月12日,上午无外出,16时左右同哥哥(李某某1)自驾汽车(同车人员:李某某1的妻子、李某某2、李某某3)从清水河县宏河镇巴图也村出发,于18时左右到达呼和浩特市五里营附近大成醉串串店就餐(同餐人员:李某某1、李某某1的妻子、李某某2、李某某3、杜某某1、杜某某2、张某某)。20时左右离开饭店与弟弟(李某某3)返回呼市第一医院住宅小区家中无外出。

2月13日,上午无外出,16时30分左右从辛辛板乘坐2环2号线公交到红星美凯龙下车,步行到水上公园地铁站乘坐地铁2号线在新华广场转地铁1号线到呼和浩特东站,18时乘坐Z184次(5车1号)于19时25分到达集宁南站,出站后打车返回机场宿舍(支付时间:19时50分)无外出。

2月14日-17日,8时30分到机场财务室上班,11时50分到食堂就餐,后返回机场宿舍休息,14时上班,17时30分下班到食堂就餐后返回机场宿舍休息再无外出。

2月18日,8时30分到机场财务室上班,11时50分到食堂就餐,后返回机场宿舍休息,14时上班,17时30分下班到食堂就餐后返回机场宿舍休息,23时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李某某本人自述,集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其居住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29份,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对李某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按照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为切实维护我区广大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请在上述时间段与李某某接触过的人员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村)报备或集宁区疾控中心报告积极主动配合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并进行核酸检测,如有瞒报,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集宁区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2月19日

集宁区关于急寻呼和浩特市

确诊病例李某某1和李某某2

的密切接触者的公告

[2022]20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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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0日凌晨,集宁区疾控中心接到乌兰察布市疾控中心通知,获悉:呼和浩特市确诊病例(李某某1、李某某2)于2月10日—11日曾在我区逗留。现将确诊病例李某某1和李某某2在集宁区的行程轨迹公布如下:

李某某1和李某某2自述行程:

2月10日,14时左右李某某1与李某某2自驾汽车从呼和浩特市出发,15时30分左右到达集宁区天苑小区张某某家中(在家人员:张某某、张某某丈夫闫某、张某某女儿闫某某),之后共同前往张某某店铺(塞上江南附近鑫泰美业美容店);18时左右,李某某1独自驾车前往皇家盛宴(7号厅,进门第一桌)参加白某某卯宴席(期间,在皇家盛宴门口与白某某和白某某母亲接触(同餐遇到楚某某)。18时左右李某某2被朋友席某某、张某某、曹某、何某从张某某店铺(塞上江南附近鑫泰美业美容店)接至古城辣喔诱火锅店就餐;20时左右李某某1在皇家盛宴就餐后自驾前往古城辣喔诱火锅店(与李某某2、席某某、张某某、曹某、何某共同就餐约30分钟),之后与李某某2驾车前往七天优品酒店万众娱乐城店入住,之后无外出。

2月11日,上午李某某1在七天优品酒店万众娱乐城店无外出,李某某2自驾汽车前往张某某店铺(塞上江南附近鑫泰美业美容店);12时左右李某某2自驾汽车返回七天优品酒店万众娱乐城店接李某某1前往广电大厦附近徐氏百姓铁锅炖就餐(进门第一桌,支付时间为:13时15分,支付名称为:徐氏百姓铁锅炖新区店),餐后13时左右李某某1将李某某2送往张某某店铺(塞上江南附近鑫泰美业美容店),之后李某某1独自驾车前往察右前旗加州华府附近超音速网吧,13时35分在网吧前台登记缴费,13时41分开机上网,17时40分下机离开超音速网吧;18时左右李某某1到达张某某店铺(塞上江南附近鑫泰美业美容店)接李某某2自驾返回呼市。

如与李某某1和李某某2在上述行程轨迹上有交集的我区人员,请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村)报备或向集宁区疾控中心报告,积极主动配合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并进行核酸检测,如有瞒报,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集宁区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2月20日

集宁区关于紧急寻找呼和浩特确诊病例李某某1和李某某2的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的公告[2022]21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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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0日凌晨,集宁区疾控中心接到乌兰察布市疾控中心通知,获悉,呼和浩特确诊病例李某某1和李某某2于2月10日—11日曾在我区逗留,经区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流调溯源组研判,我区目前涉及呼和浩特确诊病例李某某1和李某某2的密切接触者为阿拉某某、席某某、白某某等7名,为尽快寻找阿拉某某、席某某、白某某等7名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现将相关信息及行程轨迹公布如下:

一、阿拉某某自述行程:

2月11日,17时左右进入察右前旗加州华府超音速网吧,18时离开网吧(呼和浩特确诊病例李某某1于13时35分登记上网—17时40分下机离开),之后自驾汽车返回景天芳苑小区家中。

2月12日,上午9时左右与刘某某自驾前往浙江小商品3楼购买婚庆用品(微信支付名称为:福缘婚庆用品),11时返回景天芳苑小区家中无外出。

2月13日,全天家中无外出。

2月14日,上午9时左右与刘某某自驾前往浙江小商品3楼购买婚庆用品(微信支付名称为:福缘婚庆用品),11时返回家中无外出。

2月15日 ,上午居家无外出,下午15时与刘某某自驾到新区富城苑小区亲戚刘某家中(在家人员:刘某1、刘某2),下午18时前往新区和光宴2楼西厅参加刘某卯宴席,晚21时将父亲刘某送至富城苑小区(在家人员:刘某某1、闫某某、刘某1、刘某2、黄某某、黄埔某某、王某、刘某某2、刘某3、刘某4),之后自驾汽车返回景天芳苑小区家中无外出。

2月16日,早上6时前往富城苑小区亲戚刘某家中帮忙(在家人员:刘某某1、闫某某、刘某1、刘某2、黄某某、黄埔某某、王某、刘某某2、刘某3、刘某4等),中午12时在新区和光宴2楼东厅参加刘某宴席,下午15时自驾汽车前往富城苑小区(同车人员:刘某),晚19时返回景天芳苑小区家中无外出。

2月17日—2月19日一直来往于富城苑与景天芳苑,其他地方未去。

2月20日,凌晨1时30分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阿拉某某自述,集宁区疾控中心对其居住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44份,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对阿拉某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乌兰察布市第四医院核酸检测结果待出。

二、席某某及其男友(张某某)自述行程:

2月10日,18时30分左右席某某及男友张某某、曹某、何某、李某某2(呼和浩特确诊病例)一同在古城辣喔诱火锅店就餐,20时左右李某某1(呼和浩特确诊病例)参加完卯宴席前往古城辣喔诱火锅店共同就餐约30分钟(同餐人员:李某某1、李某某2、张某某、曹某、何某;支付时间:21时40分),22时左右席某某与张某某返回榆树湾一中对面薯业小区家中无外出。

2月11日,席某某与张某某上午居家无外出,下午17时左右两人自驾汽车前往万达商场鲜果时间购物(支付时间:17时27分),18时左右在万达超市购物(支付时间:18时25分),19时16分左右自驾汽车离开万达广场返回家中无外出。

2月12日,9时10分左右,张某某步行到榆树湾一中附近未来永和豆浆购买早点,(支付时间:9时19分)之后返回家中,席某某家中无外出。10时左右张某某自驾汽车与席某某一同前往三羊开泰都乐玛超市购物(支付时间:10时57分),11时左右一同到都乐玛超市收银区对面绝味鸭脖店购物后(支付时间:11时08分)前往旁边的糖炒栗子店购物(支付时间:11时10分),购物后二人自驾一同返回家中无外出。

2月13日,席某某和张某某全天在家无外出。

2月14日,上午无外出,中午12时30分左右张某某驾驶汽车与席某某前往万达三楼白大草原馅饼店就餐(支付时间:13时25分),13时44分左右,二人驾驶汽车一同返回薯业小区家中,17时左右席某某与张某某驾驶汽车前往万达影院6号厅看电影(电影名:十年一品温如言),19时左右到万达飞行船购物(支付时间:19时05分),之后前往万达谭鸭血火锅就餐(支付时间:20时39分),20时56分离开万达广场返回家中后无外出。

2月15日,9时30分左右张某某步行到榆树湾一中附近未来永和豆浆购买早点(支付时间:9时39分),之后返回家中,席某某家中无外出。10时30分左右席某某与张某某自驾汽车一同前往阳光颐园北门儒房地产(杜尔伯特大街店)办事,之后返回家中无外出。15时左右张某某、席某某自驾汽车一同前往静逸苑小区、金辉雅苑小区、巨德新城小区看房(房产中介李某陪同),16时30分左右返回家中无外出。

2月16日,9时30分左右张某某步行到榆树湾一中附近未来永和豆浆购买早点(支付时间:9时36分)后返回家中,席某某家中无外出,12时10分左右张某某到薯业小区楼下勇利肉食水果蔬菜店购物(支付时间:12时37分)后返回家中,14时左右席某某、张某某自驾汽车一同前往中介看房(具体地址记不清),17时左右自驾返回家中无外出。

2月17日,张某某独自前往薯业小区楼下利英超市购物(支付时间:8时36分),随后前往燕东超市购物(支付时间:8时55分)后返回家中,席某某家中无外出。10时24分席某某、张某某驾驶汽车一同前往博源丽景小区(房屋中介史某某陪同),席某某未上楼看房。11时左右两人一同返回家中无外出,17时20分左右张某某独自前往薯业小区楼下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超市)购物(支付时间:17时26分),之后前往勇利肉食水果店购物(支付时间:18时10分)随后前往旁边的超市购物(名字不详)(支付时间:18时14分)后返回家中与席某某一同前往薯业小区附近集丰生鲜超市购物(支付时间:18时46分),之后一同返回家中无外出。

2月18日,8时40分左右张某某独自到薯业小区楼下利英超市购物(支付时间:8时45分)后返回家中,9时10分左右张某某、席某某自驾汽车前往新区中蒙医院进行核酸检测(支付时间:10时05分,核酸结果为阴性),之后二人到正黄路飞凡综合超市购物(支付时间:10时44分),11时左右前往巨德商贸都乐玛购物(支付时间:11时32分),11时52分在榆树湾一中附近中石化加油,之后一同返回家中。13时左右张某某独自在薯业小区楼下好又多超市购物(支付时间:13时09分),之后前往薯业小区附近国药大药房买药(支付时间:13时20分),随后前往白某某超市购物(支付时间:13时23分)后返回家中再无外出,席某某家中无外出。

2月19日,上午两人家中无外出,16时40左右张某某独自前往薯业小区楼下超惠便利店购物(支付时间:16时52分)后再无外出,席某某家中无外出。

2月20日,0时左右张某某、席某某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张某某、席某某自述,集宁区疾控中心对其居住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23份,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对张某某、席某某分别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乌兰察布市第四医院核酸检测结果待出。

三、闫某自述行程:

2月10日,闫某在集宁区天苑小区家中,(15时30分左右呼和浩特市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李某某1、李某某2自驾汽车前往闫某集宁区天苑小区家中与闫某接触),闫某无外出。

2月11日,全天在家无外出。

2月12日,15时40分左右,到天苑小区门口超市购物(支付时间:15时59分,支付名称:崔某)随后返回家中无外出。

2月13日,全天在家无外出。

2月14日,10时左右到天苑小区门口超市购物(支付时间:10时10分,支付名称:崔某)随后返回家中无外出。

2月15日,11时20分左右到天苑小区门口超市购物(支付时间:11时23分,支付名称:崔某)随后返回家中,下午14时左右,自驾汽车前往都乐玛超市(满达西街警苑小区北侧)购物约30分后自驾汽车返回家中无外出(同车人员:张某某(闫某妻子))。

2月16日,全天在家无外出。

2月17日,全天在家无外出,(下午时接到社区工作人员对外来人员做核酸的通知)。

2月18日,10时40分左右与女儿(闫某某)自驾汽车前往新区中蒙医院做核酸检测(核酸结果为阴性)后返回家中无外出。

2月19日,家中无外出。

2月20日,17时左右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闫某本人自述,集宁区疾控中心对其居住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56份,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对闫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检测结果待出。

四、张某某自述在集行程:

2月10日,15时30分左右呼和浩特确诊病例李某某1、李某某2到张某某天居住的苑小区家中(张某某丈夫闫某、女儿闫某某在家),16时30分左右李某某1、李某某2到塞上江南小区附近鑫泰美业美容店里找张某某,18时左右李某某1、李某某2离开鑫泰美业美容店,张某某返回家中再无外出。

2月11日,上午9时左右自驾到鑫泰美业美容店与李某某2见面,10时左右李某某2离开,之后张某某自驾返回家中,15时张某某到鑫泰美业美容店与李某某2一起在城区自驾闲逛(中途未下车),17时左右回到鑫泰美业美容店,之后李某某2离开,17时30分左右张某某自驾到七马路惠民园附近北方小镇二楼V01聚餐(聚餐共12人:杨某某、郭某某、张某、王某某、杨某、刘某某、刘某、武某1、张某某、武某2、李某),22时自驾到幸福广场酒点半酒吧唱歌(参加人员为同餐人员),24时左右自驾返回家中再无外出。

2月12日,全天无外出。

2月13日,10时30分左右张某某自驾去恩和路自来水公司对面仙参华美容养生会所,11时30分左右返回家中再无外出。

2月14日,上午无外出,16时左右自驾到鑫泰美业美容店与王某某1、王某某2见面,17时30分左右王某某2自行离店,18时左右与王某某1自驾汽车到新时代西门附近斑敏痘店,20时左右自驾将王某某1送到平地泉格林豪泰酒店,之后返回家中再无外出。

2月15日 ,上午无外出,下午16时与丈夫闫某自驾到新区都乐玛超市警苑店购物(支付时间:16时46分,支付名称:都乐玛鲜生超市警苑店)。

2月16日,9时左右自驾到鑫泰美业美容店里取货单,11时返回家后再无外出。

2月17日,上午无外出,15时左右自驾去亮点美发,17时左右离开回家,之后再无外出。

2月18日,8时左右自驾到新区中蒙医院做核酸(支付时间:8时59分),之后自驾返回天苑小区,10时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张某某自述,集宁区疾控中心对其居住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56份,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对张某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检测结果待出。

五、白某某自述行程

2月10日,18时左右在皇家盛宴7号厅办结婚卯宴席门口迎宾时与呼和浩特确诊病例李某某1接触,后在宴席开始后路过李某某1桌位(T台右手边最后一桌)打招呼,宴席后在天恒广场尚顶KTV(1楼所有包间)唱歌,当日返回家中(贲红幸福村)无外出。

2月11日,上午从家中出发到皇家盛宴7号厅举办婚礼,宴席后回到家中与亲戚(8-9人)聊天,19时左右亲戚离开,此后无外出。

2月12日,上午与妻子王某某自驾去女方家办回门宴(前旗名泰酒店2楼东厅),下午宴席后回到女方家(前旗车站往南平房门脸),19时左右自驾回集宁,在铁东佳园楼下原滋味火锅就餐,同餐人员为女方亲戚(12位),23时左右离开,自驾回前旗女方家中,此后无外出。

2月13日,白天在女方家中无外出,18时左右与妻子自驾到新区体育馆对面牧马人奶茶馆就餐(付款时间:20时09分),就餐人员为女方亲戚(10人),21时左右离开,与妻子自驾回前旗女方家中,此后无外出。

2月14日,上午无外出,11时左右与妻子自驾回到集宁家中,14时左右与妻子自驾从集宁到呼和浩特市,17时左右到达白某某母亲家(新城区新苑小区对面巷子里平房),17时46分在新城区爱德烟酒购物,18时左右在新城区二姑娘农家院就餐(付款时间20时39分),就餐人员为其亲戚15人,21时左右离开,与就餐人员到公交五公司附近大家乐KTV唱歌(付款时间21时26分),24时左右离开,与妻子回到母亲家中无外出。

2月15日,10时左右与妻子自驾到姐姐家吃饭,18时左右自驾到哥哥家吃饭,22时左右离开后回到母亲家中后无外出。

2月16日,全天无外出。

2月17日,上午7时左右自驾到21中附近做核酸(未做成),9时左右到呼和浩特第三医院做核酸(未做成),10点左右回到家中无外出。

2月18日,上午11时左右自驾到呼和浩特市第三医院做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后回到母亲家中,19时18分在母亲家附近一团火超市购物,后与妻子自驾离开呼和浩特市,返回集宁家中无外出。

2月19日,上午10时30分与妻子到通和社区报备,后自驾到亨得利眼镜店配眼镜(付款时间:12时34分),13时左右到瑞宁名苑A区核酸检测流调车做核酸(结果为阴性)后返回家中无外出。

2月20日,上午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白某某自述,集宁区疾控中心对其居住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40份,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对白某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乌兰察布市第四医院核酸检测结果待出。

六、张某自述行程:

2月11日,15时47分与同事乔某某到超音速网吧(与起点网络科技网吧为同一家)一楼上网,(13时左右—17时左右呼和浩特确诊病例李某某1在超音速网吧)17时左右下机离开超音速网吧,之后乘坐同事乔某某驾驶汽车返回某公司宿舍,20时25分左右乘坐同事乔某某驾驶汽车前往麦颂网吧(吾悦广场负一层)上网至次日4时,之后自驾汽车返回某公司宿舍。

2月12日,上午在某公司宿舍无外出,13时左右在美团外卖订餐(未与外卖员接触),16时15分乘坐同事乔某某驾驶汽车前往麦颂网吧(吾悦广场负一层)上网,18时30分左右与同事乔某某到君星苑大酒店2楼V6雅间聚餐(同餐人员:乔某某、张某某、张某1、乔某、吴某某、常某某、常某某妻子、王某、王某儿子、肖某某、谭某某、王某某),20时30分离开君星苑大酒店乘坐同事乔某某驾驶汽车前往中心广场接史某某、田某某,之后将两人送到一中西门ZERO电竞酒店住宿,20分钟后乘坐乔某某驾驶汽车返回某公司宿舍,23时左右乘坐同事乔某某驾驶汽车前往麦颂网吧(吾悦广场负一层)上网至次日4时,之后返回某公司宿舍无外出。

2月13日,上午在某公司宿舍无外出,16时左右乘坐同事乔某某驾驶汽车到集宁一中南门董记煎饼就餐,17时左右返回某公司宿舍,19时乘坐同事乔某某驾驶汽车前往乌兰察布市职业学院捷克隆超市购物,21时50分乘坐同事乔某某驾驶汽车前往星际电竞宾馆,23时14分左右离开星际电竞宾馆,之后前往国宏加油站加油,23时23分在新区优客超市购物之后返回某公司宿舍。

2月14日,全天在某公司上班,17时30分下班后乘坐同事乔某某驾驶汽车前往维多利广场5、6楼停留约半小时左右离开,19时54分前往山城盛宴(乌兰察布津华时代店)就餐,20时30分离开山城盛宴(乌兰察布津华时代店)返回某公司宿舍无外出。

2月15日,9时左右乘坐同事乔某某驾驶汽车前往市委公寓老五包子馆就餐,9时30分离开老五包子馆之后返回某公司宿舍,14时30分乘坐同事乔某某驾驶汽车前往平地泉斯柯达4S店,约10分钟后乘坐同事乔某某驾驶汽车离开平地泉斯柯达4S店前往到超音速网吧,1小时后离开网吧乘坐同事乔某某驾驶汽车返回平地泉斯柯达4S店,16时30分左右返回单位上班,17时20分左右乘坐同事乔某某驾驶汽车前往白大馅饼(乌兰察布津华时代店)就餐,20时乘坐同事乔某某驾驶汽车前往幸福广场KTV(歌爵)饮酒至次日2时,之后到最美吧(酒吧)饮酒至5时返回某公司宿舍。

2月16日,上午在某公司宿舍无外出,15时在白泉山庄对面尹亮综合超市购物之后返回单位,18时左右到新区实验小学对面洗车,18时30分左右去集宁一中董记煎饼就餐,在附近超市购物(支付名称:刘某某),19时43分与同事乔某某到超音速网吧,22时左右离开超音速网吧之后返回宿舍无外出。

2月17日,8时左右在公司食堂就餐,8时30分左右与两名同事自驾汽车去化德县铜锅涮就餐(同餐9人,名单不详),16时自驾汽车返回某公司宿舍,18时30分左右乘坐同事乔某某驾驶汽车到旧区中心广场东北砂锅烩菜就餐后返回宿舍无外出。

2月18日,8时30分左右在公司食堂就餐,上午10时到平地泉斯柯达4S店,期间与同事乔某某到旁边的二手车市场,12时左右离开返回单位,12时34分乘坐同事乔某某驾驶汽车去新区政府公寓新面目就餐,14时30分前往平地泉斯柯达4S店,15时18分左右去超音速网吧上网1小时,后返回单位,17时30分下班后乘坐同事乔某某驾驶汽车到魔咖电竞酒店,19时30分左右在周粥道(水语店)就餐,19时40分左右去水语山城附近超市购物后返回魔咖电竞酒店至次日9时左右。

2月19日,9时左右乘坐出租车到市政府(支付时间:9时42分,支付名称:银恒),之后与刘某自驾汽车前往乌兰察布高铁站,又从乌兰察布高铁站接回四人到市政府后又前往乌兰四季酒店,中午与同事张某某在乌兰四季酒店就餐,15时左右自驾汽车返回单位进行核酸检测,15时52分在滨湖小区生活超市购物之后返回乌兰四季酒店,18时左右在乌兰四季酒店就餐,直至19时50分左右驾驶汽车前往三羊开泰,之后返回某公司宿舍,21时左右与同事乔某某驾驶汽车去旧区华诚浴场洗浴,22时30分左右离开洗浴中心后返回某公司宿舍无外出。

2月20日,凌晨1时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张某自述,集宁区疾控中心对其居住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37份,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对张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乌兰察布市第四医院核酸检测结果待出。

七、乔某某自述行程:

2月11日,15时47分与同事张某自驾汽车到超音速网吧(与起点网络科技网吧为同一家)一楼上网,(13时左右—17时左右呼和浩特确诊病例李某某1在超音速网吧)17时左右下机离开超音速网吧,之后与同事张某自驾汽车返回单位之后自驾汽车返回巨德新城家中,19时24分到白泉山庄对面尹亮综合超市消费,之后自驾汽车返回某公司宿舍,20时25分左右与同事张某自驾汽车前往麦颂网吧(吾悦广场负一层)至次日4时左右之后返回某公司宿舍。

2月12日,上午在某公司宿舍无外出,16时15分与同事张某自驾汽车前往麦颂网吧(吾悦广场负一层),18时30分左右与同事张某自驾汽车前往君星苑大酒店2楼V6雅间就餐(同餐人员:张某、张某某、张某1、乔某、吴某某、常某某、常某某妻子、王某、王某儿子、肖某某、谭某某、王某某),20时30分离开君星苑大酒店与同事张某自驾汽车前往中心广场接同事史某某、田某某,之后到一中西门ZERO电竞酒店,约20分钟后离开ZERO电竞酒店与同事张某自驾汽车返回某公司宿舍,23时左右与同事张某自驾汽车到麦颂网吧(吾悦广场负一层)至次日4时左右离开麦颂网吧返回某公司宿舍无外出。

2月13日,上午在某公司宿舍无外出,16时左右与同事张某自驾汽车前往集宁一中南门董记煎饼就餐,17时左右返回某公司宿舍,19时与同事张某自驾汽车到乌兰察布市职业学院捷克隆超市购物,21时50分与同事张某自驾汽车前往星际电竞宾馆,23时14分左右离开星际电竞宾馆之后与同事张某自驾汽车去国宏加油站加油,23时23分去新区优客超市购物之后返回某公司宿舍。

2月14日 ,上午在单位工作,14时30分到单位之后驾驶汽车前往新区实验小学对面洗车,之后返回单位上班,17时30分下班与同事张某自驾汽车前往维多利广场5、6楼停留约半小时左右离开,19时54分前往山城盛宴(乌兰察布津华时代店)就餐,20时30分离开山城盛宴(乌兰察布津华时代店)与同事张某自驾汽车返回某公司宿舍无外出。

2月15日,9时左右与同事张某自驾汽车去市委公寓老五包子馆就餐,9时30分离开老五包子馆返回某公司宿舍,14时30分与同事张某自驾汽车到平地泉斯柯达4S店,约10分钟后与同事张某自驾汽车离开平地泉斯柯达4S店前往超音速网吧,1小时后离开超音速网吧与同事张某自驾汽车返回平地泉斯柯达4S店,16时30分左右返回单位上班,17时20分左右与同事张某自驾汽车到白大馅饼(乌兰察布津华时代店)就餐,20时与同事张某自驾汽车前往幸福广场KTV(歌爵)饮酒,次日1时05分在飞狐超市(和顺小区旁)消费,2时到最美吧(酒吧)饮酒至5时左右返回某公司宿舍。

2月16日,全天在单位工作,18时30分到集宁一中董记煎饼就餐,19时左右离开董记煎饼到亨资小区附近官平烟酒超市购物,19时43分与同事张某自驾汽车到超音速网吧,22时左右离开超音速网吧返回某公司宿舍无外出。

2月17日,全天在单位工作,18时30分左右与同事张某自驾汽车去旧区中心广场东北砂锅烩菜就餐,之后与同事张某自驾汽车左右返回某公司宿舍无外出。

2月18日,10时离开单位到平地泉达斯柯达4S店,期间与同事张某到旁边的二手车市场,12时左右离开返回单位,12时34分与同事张某自驾汽车到新区政府公寓新面目就餐,14时30分返回平地泉达斯柯达4S店,15时18分左右离开4s店到超音速网吧上网,16时左右返回单位,17时30分下班后,与同事张某自驾汽车到魔咖电竞酒店,19时30分左右到达周粥道(水语店)就餐,19时40分左右去水语山城附近超市购物后返回魔咖电竞酒店无外出。

2月19日,12时左右在魔咖电竞酒店退房后自驾汽车到白泉山庄对面尹亮综合超市购物,12时45分到聚香缘快餐店就餐后返回某公司宿舍,15时40分离开单位返回巨德新城家中,21时左右乘坐同事张某驾驶汽车到旧区华诚浴场洗浴,22时30分时左右离开洗浴中心后返回单位宿舍。

2月20日,凌晨1时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乔某某自述,集宁区疾控中心对其居住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37份,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对乔某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乌兰察布市第四医院核酸检测结果待出。

按照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为切实维护我区广大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请在上述时间段与7名密切接触者接触过的人员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村)报备或集宁区疾控中心报告,积极主动配合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如有瞒报,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集宁区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2月20日

集宁区关于急寻呼和浩特确诊病例包某的密切接触者宋某的密切接触者的公告[2022]22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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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0日16时40分,集宁区疾控中心接到集宁区卫健委通知,获悉:2月15日中午12时,呼和浩特确诊病例包某前往单位食堂就餐,返集人员宋某与呼和浩特确诊病例包某同食堂就餐,宋某属于密切接触者,为尽快寻找宋某的密切接触者,现将宋某的行程轨迹公布如下:

宋某自述行程:

2月15日,8时从呼和浩特市海藤景苑小区家中自驾汽车前往单位上班,12时在单位食堂就餐,就餐约5分钟后自驾汽车前往呼和浩特站,12时27分乘坐D6770次列车于13时18分到达乌兰察布站(宋某系铁路职工,具体座位号不详),下车后由其侄女娜某自驾汽车从乌兰察布站将其送往乌兰察布市第二医院看望父亲,之后乘坐哥哥(宋某某)的汽车返回团结大街车队小区父母家中无外出。

2月16日,8时左右自驾汽车前往乌兰察布市第二医院进行核酸检测(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之后进入乌兰察布市第二医院住院部陪床。

2月17日,全天在乌兰察布市第二医院住院部陪床;晚20时左右自驾汽车返回团结大街车队小区父母家中无外出。

2月18日,8时30分自驾汽车前往乌兰察布市第二医院住院部陪床无外出。

2月19日,上午在乌兰察布市第二医院住院部陪床(期间10时左右接到单位通知包某为确诊病例),11时左右在乌兰察布市第二医院进行核酸检测,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12时左右步行前往前进路街道办事处新兴社区报备后自驾汽车返回家中无外出。

2月20日,全天居家无外出,18时30分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宋某本人自述,集宁区疾控中心对其居住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55份,核酸检测结果待出,对宋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核酸检测结果待出。

按照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为切实维护我区广大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请在上述时间段与宋某接触过的人员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村)报备或集宁区疾控中心报告积极主动配合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并进行核酸检测,如有瞒报,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集宁区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2月20日

集宁区关于紧急寻找呼和浩特确诊病例李某某1和李某某2的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的通告[2022]23号公告

(↕滑动阅读)

2022年2月20日凌晨,集宁区疾控中心接到乌兰察布市疾控中心通知,获悉,呼和浩特确诊病例李某某1和李某某2于2月10日—11日曾在我区逗留,经区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流调溯源组研判,我区目前涉及呼和浩特确诊病例李某某1和李某某2的密切接触者为尹某、赵某、王某某等21名,为尽快寻找尹某、赵某、王某某等21名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现将相关信息及行程轨迹公布如下:

一、尹某自述行程:

2月10日—14日,每天早晨8时30分左右从平地泉移民小区前往七天优品酒店万众娱乐城店上班(爱人张某某自驾汽车接送),17时30分下班返回平地泉移民小区家中无外出(呼和浩特确诊病例李某某1和李某某2于10日晚22时05分驾车前往七天优品酒店万众娱乐城店入住)。

2月15日,早晨8时30分左右从平地泉移民小区前往七天优品酒店万众娱乐城店上班(爱人张某某自驾汽车接送),中午12时30分前往姐姐尹某家中就餐(同餐人员:尹某、贾某某1、贾某某2),13时30分由爱人张某某自驾汽车送往酒店,17时30分下班返回平地泉移民小区家中无外出。

2月16日—18日,每天8时30分左右从家前往七天优品酒店万众娱乐城店上班(爱人张某某自驾汽车接送),17时30分下班返回平地泉移民小区家中无外出(18日中午由王某某儿子张某某驾驶汽车将尹某、赵某、王某某接到景泰小区附近中国银行办理业务无果后,前往瑞宁名苑A区中国银行(泰昌支行)办理业务(支付时间:13时),之后由王某某儿子张某某将3人送回酒店上班)。

2月19日,8时30分左右从家前往七天优品酒店万众娱乐城店上班(爱人张某某自驾汽车接送),之后接到酒店负责人通知,在酒店自行隔离,等待集中隔离管控,23—1时左右由酒店人员乔某驾驶汽车前往新区蒙中医院进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同车人员:李某、周某、乔某、赵某),之后返回酒店无外出。

2月20日,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尹某自述,对尹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核酸检测结果待出。

二、赵某自述行程:

2月10日—12日,每天早晨8时30分左右从金茂融城小区骑乘电车前往七天优品酒店万众娱乐城店上班,17时30分下班返回金茂融城小区家中无外出(呼和浩特确诊病例李某某1和李某某2于10日晚22时05分驾车前往七天优品酒店万众娱乐城店入住)。12日17时30分赵某回家后在家人员为:女儿王某某、女婿李某某、亲家李某、侄女赵某某、侄女婿侯某某)。

2月13日—14日,每天早晨8时30分左右从金茂融城小区骑乘电车前往七天优品酒店万众娱乐城店上班,17时30分下班返回金茂融城小区家中无外出。14日18时02分前往金茂融城小区南门某批发超市购物(支付名称:徐某某批发超市),之后返回家中无外出。

2月15日—18日,每天早晨8时30分左右从金茂融城小区骑乘电车前往七天优品酒店万众娱乐城店上班,17时30分下班返回金茂融城小区家中无外出(18日中午乘坐王某某儿子张某某驾驶汽车将尹某、赵某、王某某接到景泰小区附近中国银行办理业务无果后,前往瑞宁名苑A区中国银行(泰昌支行)办理业务(支付时间:13时),之后由王某某儿子张某某将3人送回酒店上班)。

2月19日,早晨8时30分左右从金茂融城小区骑乘电车前往七天优品酒店万众娱乐城店上班,中午12时30分前往朋友张某某家中就餐(同餐人员:张某某、李某某、赵某某),之后接到酒店负责人通知,于13时30分骑乘电车返回酒店自行隔离,23—1时左右由酒店人员乔某驾驶汽车前往新区蒙中医院进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同车人员:李某、周某、乔某、尹某),之后返回酒店无外出。

2月20日,全天在酒店无外出,晚20时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赵某自述,对赵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核酸检测结果待出。

三、王某某自述行程:

2月10日—13日,早晨8时10分左右从鸿玉园区小区前往七天优品酒店万众娱乐城店上班,下午17时30分下班返回鸿玉园区小区家中无外出(交通工具不详)。呼和浩特确诊病例李某某1和李某某2于10日晚22时05分驾车前往七天优品酒店万众娱乐城店入住)。

2月14日,7时55分从实验小学站乘坐3路公交车前往七天优品酒店万众娱乐城店上班,下午17时30分下班返回鸿玉园区小区家中无外出,之后前往新区实验小学对面亿佳美超市安顺康店购物后(支付时间:18时04分)返回家中(交通工具记不详)。

2月15日,7时59分从实验小学站乘坐3路公交车前往七天优品酒店万众娱乐城店上班,下午17时30分下班后于17时40分从万众娱乐广场站乘坐3路公交车返回家中无外出。

2月16日,8时10分从实验小学站乘坐3路公交车前往七天优品酒店万众娱乐城店上班,下午17时30分下班后于18时03分从万众娱乐广场站乘坐3路公交车返回家中无外出。

2月17日,从家中骑乘电车前往七天优品酒店万众娱乐城店上班,下午17时30分下班后骑乘电车返回家中无外出。

2月18日,8时04分从实验小学站乘坐3路公交车前往七天优品酒店万众娱乐城店上班,中午由儿子张某某驾驶汽车将王某某、尹某、赵某接到景泰小区附近中国银行办理业务无果后,前往瑞宁名苑A区中国银行(泰昌支行)办理业务(支付时间:13时),之后由儿子张某某将3人送回酒店上班,下午17时30分下班后于18时14分从万众娱乐广场站乘坐3路公交车返回家中无外出。

2月19日,早晨8时10分左右骑乘电车前往七天优品酒店万众娱乐城店上班,下午17时40分左右骑乘电车下班返回家中,18时40分左右在鸿玉园区附近乘坐出租车前往酒店取东西,19时左右步走附近如家酒店做留守服务人员,无外出。

2月20日,全天在如家酒店无外出,晚20左右时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王某某自述,对王某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核酸检测结果待出。

四、赵某某自述行程:

2月10日—14日,每天9时—22时30分步行从家前往皇家盛宴上班,22时30分下班后步行返回光明街人行家属房后无外出(呼和浩特确诊病例李某某1于10日18时左右前往皇家盛宴参加卯宴席)。

2月15日,上午家中无外出,15时20分从联营站乘坐9路公交车,到达地税局站下车后前往皇家盛宴上班,22时30分下班后步行返回光明街人行家属房后无外出。

2月16日—18日,每天9时—22时30分步行从家前往皇家盛宴上班,22时30分下班后步行返回光明街人行家属房后无外出。

2月19日,全天家中无外出。

2月20日,9时30分步行前往皇家盛宴上班,10时步行前往永盛城超市购物,之后步行返回家中,14时步行返回皇家盛宴上班,17时从地税局站乘坐1路公交车至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进行核酸检测(核酸检测结果待出),检测后步行返回家中无外出,22时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赵某某自述,对赵某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乌兰察布市第四医院核酸检测结果待出。

五、朱某某自述行程:

朱某某系辣喔诱火锅店工作人员。2月10日,9时左右乘坐11路公交车前往辣喔诱火锅店上班(18时左右呼和浩特确诊病例李某某2一行五人在辣喔诱火锅店就餐),20时左右,呼和浩特确诊病例李某某1到店共同就餐);22时左右下班步行返回四马路工行家属楼家中,无外出。

2月11日—18日,每天9时左右乘坐11路公交车(支付时间不详)前往辣喔诱火锅店上班;22时左右下班步行返回四马路工行家属楼家中,无外出。

2月19日,9时左右乘坐11路公交车(支付时间不详)前往辣喔诱火锅店上班;22时左右下班步行返回四马路工行家属楼家中;22时30分前往辣喔诱火锅店直至次日凌晨0时20分。

2月20日,凌晨0时40分左右步行回到四马路工行家属楼家中后,已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朱某某本人自述,集宁区疾控中心对其居住的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22份,核酸检测结果待出。对朱某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乌兰察布市第四医院核酸检测结果待出。

六、郑某某自述行程:

2月10日,郑某某系皇家盛宴临时服务员(18时左右呼和浩特确诊病例李某某1在皇家盛宴7号厅与郑某某接触),22时左右下班后乘坐张某(丈夫)驾驶汽车返回章盖营冬园家中无外出。

2月11日,8时左右乘坐张某(丈夫)驾驶汽车前往博物馆站乘坐18路公交车(支付时间:8时18分)在医专附属医院下车步行前往皇家盛宴上班,22时左右下班后乘坐张某(丈夫)驾驶汽车返回章盖营冬园家中无外出。

2月12日,8时左右乘坐张某(丈夫)驾驶汽车前往祥和小区南门,之后搭乘皇家盛宴传菜师傅的车(具体联系方式与名字不详)于8时50分左右到达皇家盛宴,22时左右下班后搭乘皇家盛宴传菜师傅的车前往祥和小区南门,之后乘坐张某(丈夫)驾驶汽车返回章盖营冬园家中无外出。

2月13日-2月14日,全天在章盖营冬园家中无外出。

2月15日,全天在章盖营冬园家中无外出,18时左右乘坐张某(丈夫)驾驶汽车(同车人员:张某某1、张某某2)前往家合欣苑B区与家人聚餐(同餐人员:张某、张某某1、张某某2、张某1、赵某某、张某某3),23时左右乘坐张某(丈夫)驾驶汽车返回章盖营冬园家中无外出。

2月16日,8时左右乘坐张某(丈夫)驾驶汽车到博物馆站乘坐18路公交车(支付时间:8时26分)到医专附属医院下车步行前往皇家盛宴上班,之后步行到领先书城站(支付时间:16时03分)乘坐12路公交车到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站下车转乘38路公交车(支付时间:16时31分)到章盖营秋苑站下车之后步行返回章盖营冬园家中无外出。

2月17日-2月19日,全天在盖营冬园家中无外出。

2月20日,11时在家无外出,之后接到电话到白海子卫生院咨询,乘坐张某(丈夫)驾驶汽车前往乌兰察布市第四医院进行核酸检测(支付时间:11时46分),之后去章盖营冬园对面逸豪超市购物后返回章盖营冬园家中无外出,18时左右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郑某某自述,集宁区疾控中心对其居住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26份,核酸检测结果待出,对郑某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乌兰察布市第四医院核酸检测结果待出。

七、薄某某自述行程:

2月11日—2月16日,每天全天在新区百姓铁锅炖工作、住宿无外出。(2月11日12时—13时呼和浩特确诊病例李某某1、李某某2在百姓铁锅炖就餐)。

2月17日,全天在新区百姓铁锅炖工作,期间步行前往广电大厦对面国大药房购药(支付时间:17时03分)之后到广电大厦对面亿家美购物(支付时间:17时08分)后返回新区百姓铁锅炖无外出。

2月18日—19日,全天在新区百姓铁锅炖工作无外出。

2月20日,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薄某某本人自述,对薄某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乌兰察布市第四医院核酸检测结果待出。

八、王某某自述行程:

2月10日,下午16时30分前往皇家盛宴(7号厅)上班(呼和浩特确诊病例李某某18时至20时在7号厅参加宴席),晚上22时回家后无外出。

2月11日,上午8时从祥和东方小区乘坐18路公交车,在医专附院站下车,步行前往皇家盛宴上班,晚上22时回家后无外出。

2月12日,上午8时骑车前往皇家盛宴上班,晚上22时回家后无外出。

2月13日—15日全天无外出。

2月16日,上午9时50分骑车到三羊开泰和光宴(东厅)上班,下午16时骑车回家,此后无外出。

2月17日—19日无外出

2月20日,上午11时骑车前往第四医院进行核酸检测(支付时间11时46分,结果呈阴性),回家后无外出。

以上行程均为王某某自述,集宁区疾控中心对其居住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30份,核酸检测均为阴性,对王某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乌兰察布市第四医院核酸检测结果待出。当日已由疾控中心转运至汇丰酒店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九、武某某自述行程:

2月10日,下午16时骑电动车前往皇家盛宴饭店工作(呼和浩特确诊病例李某某当晚18时至20时在皇家盛宴饭店7号厅参加宴席),晚上22时返回家中后无外出。

2月11日,全天无外出。

2月12日,上午9时骑车到皇家盛宴上班,下午15时骑电动车到乌兰商场1楼购物(支付时间15时29分),16时返回家中后无外出。

2月13日-2月15日均无外出。

2月16日,上午9时骑车到皇家盛宴上班,晚上22时返回家中无外出。

2月17日,上午无外出,下午17时骑车到集宁一中对面贝贝文具店购物(支付时间17时5分),之后返回家中无外出。

2月18日,全天无外出。

2月19日,上午无外出,下午17时骑车到桥西惠民园菜市场购物(支付时间17时10分),17时30分到康泰百旺超市购物(支付时间17时35分),返回家中后无外出。

2月20日,上午11时骑车到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做核酸检测(结果呈阴性),12时50分骑车返回家中后无外出。

2月20日,集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其居住环境进行消杀和采样,采集样本共31份,结果均为阴性,对武某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乌兰察布市第四医院核酸检测结果待出。当日已由疾控中心人员转运至汇丰酒店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十、薛某某自述行程:

2月12日,上午11时左右与朋友孙某某自驾到呼市刀刀板就业小区外与呼和浩特确诊病例李某某见面约20分钟(两人均未佩戴口罩),之后与孙某某自驾返回集宁,13时左右在集宁与何某见面,17时30分左右自驾到锦绣华城西门华府音乐海鲜烧烤与朋友共6人(张某某,任某某,何某,李某,杨某某)吃饭,餐后将就餐人员送回后自驾返回家中无外出。

2月13日,上午11时左右打车(车牌号不详)到集宁南站乘坐K42次列车(01车02号)到大同站下车(到站时间13时15分),步行到大同瑞慈医院做核酸检测(未做成),之后打车(支付时间14时32分)到大同新和医院做核酸检测(支付时间14时44分,核酸结果阴性)。期间在医院门口遇见朋友任某某,核酸检测后与任某某打车(支付时间15时26分)到大同车站,17时31分乘坐Z337次列车(01车003号)到集宁南站(到站时间19时8分),后打车(车牌号不详)返回家中后无外出。

2月14日,上午11时左右自驾到水语山城常顺馅饼店与朋友(关某某,张某,张某某)聚餐(支付时间13时28分),之后4人到饭店对面兄弟广告店里,17时左右自驾返回家中后无外出。

2月15日,上午10时左右自驾到单位上班。

2月16日,全天在单位上班。

2月17日,上午11时左右自驾到中蒙医院做核酸检测(支付时间11时49分),后自驾与孙某某(孙某某也在中蒙医院做核酸)返回家中无外出。

2月18日,上午10时左右自驾到中蒙医院取核酸报告(核酸结果呈阴性),之后自驾到察右前旗勾刀面就餐,之后返回单位上班。

2月19日,上午10时下班后自驾返回家中,13:00左右给呼和浩特确诊病例李某某打电话得知李某某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13时18分主动和社区报备,之后在家中无外出。

2月20日,集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其居住环境进行消杀和采样,采集样本共31份,结果均为阴性,对薛某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乌兰察布市第四医院核酸检测结果待出。下午14时左右已转运至汇丰酒店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十一、范某某自述行程:

2月10日,16时-19时左右在皇家盛宴7号厅上班(18时左右呼和浩特市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李某某1在此就餐),随后调换到皇家盛宴爱尔兰厅上班,23时左右由王某某(范某某丈夫)自驾汽车接其返回桥西一中家属楼家中后无外出。

2月11日,8时20分左右乘坐1路公交车从实验中学站上车,8时45分左右从地税局站下车后步行至皇家盛宴上班。16时左右下班后,由张某某(范某某同事)骑电动车载至桥西一中家属楼下车,回家后无外出。

2月12日,8时20分左右乘坐1路公交车从实验中学站上车,8时45分左右从地税局站下车后步行至皇家盛宴上班。15时左右下班后,15时42分乘坐1路公交车从地税局站上车在实验中学站下车后返回家中无外出。

2月13日,全天在家无外出。

2月14日,全天在家无外出。

2月15日,上午在家无外出,15时34分左右乘坐1路公交车从实验中学站上车,16时左右从酒厂站下车后步行至一马路寿光饭店上班,22时左右下班后由任某某(同事丈夫)自驾汽车送其返回桥西一中家属楼家中后无外出。(同车人员:范某某、张某某(范某某同事)、任某某(同事丈夫)。

2月16日,8时20分左右乘坐1路公交车从实验中学站上车,8时45分左右从地税局站下车后步行至皇家盛宴上班。22时30分左右下班后由任某某(同事丈夫)自驾汽车送其返回桥西一中家属楼家中后无外出。(同车人员:范某某、张某某(范某某同事)、任某某(同事丈夫))。

2月17日,9时30分左右与丈夫(王某某)、儿子(王某1、王某2)自驾汽车前往第三医院做核酸检测(结果呈阴性),12时左右在桥西一中门口华莱士购买汉堡后返回家中无外出。

2月18日,上午在家无外出,16时30分左右步行到桥西惠民园买菜(支付店铺:永柱蔬菜,支付时间:16时52分)、(支付店铺:小六调料,支付时间:16时59分)后返回家中无外出。

2月19日,在家无外出。

2月20日,20时左右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范某某自述,集宁区疾控中心对其居住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51份,检测结果待出,对范某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检测结果待出。

十二、冯某某自述行程:

冯某某系七天优品酒店(万众娱乐城店)收银员,2月11日,9时在七天优品酒店(万众娱乐城店)上班,(2月10日22时左右呼和浩特市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李某某1、李某某2在此酒店办理入住,2月11日中午12时退房),21时下班后自驾汽车返回朝阳小区家中后无外出。

2月12日-2月13日,在家无外出。

2月14日,9时-21时在七天优品酒店(万众娱乐城店)上班,下班后自驾汽车返回朝阳小区家中接上妹妹(曹某)到雲饭店(七马路附近)就餐,11时30分左右离开饭店与妹妹(曹某)一同返回朝阳小区家中后无外出。

2月15日,全天无外出,晚21时-次日9时在七天优品酒店上班,次日9时左右下班后返回家中无外出。

2月16日-17日,上午均无外出,下午每天15时左右,自驾汽车前往朋友(云某1)海王游泳馆中帮忙(三马路理想之城附近),16时左右自驾汽车返回家中后无外出。

2月18日,上午在家无外出,12时左右自驾汽车前往觅小鲜砂锅麻辣烫(集宁瑞馨园店)就餐(支付时间:12时12分),12时30分左右自驾汽车返回家中,15时左右,自驾汽车前往朋友(云某1)海王游泳馆中帮忙(三马路理想之城附近),16时左右自驾汽车返回家中后无外出。

2月19日,10时左右自驾汽车前往红楼公寓朋友(云某2)家中,10时30分左右离开,自驾汽车前往艾菲尔医疗美容院(红楼新苑西门附近)办事,11时左右自驾汽车返回家中后无外出。

2月20日,10时左右自驾汽车前往艾菲尔医疗美容院(红楼新苑西门附近)办事,11时左右驾车离开,11时10分在家附近的朝阳老五副食店购物(支付时间:11时13分),随后返回家中,12时左右,自驾汽车前往第三医院做核酸检测(结果呈阴性)后返回家中再无外出。

2月21日,20时57分时已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冯某某本人自述,集宁区疾控中心对其居住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51份,检测结果待出,对冯某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检测结果待出。

十三、李某某自述行程:

2月11日,8时40分左右步行前往新区广电大厦对面金泰苑二楼徐氏百姓铁锅炖饭店上班(12时左右呼和浩特确诊病例李某某1、李某某2在此饭店就餐),14时30分左右下班步行返回金泰苑小区家中,16时30分左右步行前往徐氏百姓铁锅炖饭店上班,22时左右下班后步行返回家中再无外出。

2月12日-2月16日,每天8时40分左右步行前往徐氏百姓铁锅炖饭店上班,14时30分左右下班步行返回家中,16时30分左右步行前往徐氏百姓铁锅炖饭店上班,22时左右下班后步行返回家中均无外出。

2月17日,8时40分左右步行前往徐氏百姓铁锅炖饭店上班,14时30分左右下班步行返回家中,16时左右在金泰苑小区门口药店买药(店名不详)后将药送回家并从窗口将药递给女儿,自己未进家。随后步行前往徐氏百姓铁锅炖饭店上班,22时左右下班后步行返回家中再无外出。

2月18日,8时40分左右步行前往徐氏百姓铁锅炖饭店上班,14时30分左右下班步行返回家中,16时30分左右步行前往徐氏百姓铁锅炖饭店上班,22时左右下班后步行返回家中再无外出。

2月19日,8时40分左右步行前往徐氏百姓铁锅炖饭店上班,14时30分左右下班后步行到金泰苑小区西门门口南北两侧的两个超市购物(店名不详)后返回家中,16时30分左右步行前往徐氏百姓铁锅炖饭店上班,22时左右下班后步行返回家中再无外出。

2月20日,8时40分左右步行前往徐氏百姓铁锅炖饭店上班,被同事告知自己成为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后步行返回家中,11时左右步行前往徐氏百姓铁锅炖饭店后无外出。

2月20日,23时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李某某自述,集宁区疾控中心对其居住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20份,检测结果待出,对李某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乌兰察布市第四医院核酸检测结果待出。

十四、刘某自述行程:

2月10日,9时左右自驾前往古城辣喔诱火锅店上班(下午18时左右呼和浩特确诊病例李某某2到店用餐,20时左右呼和浩特确诊病例李某某1到店用餐),23时左右下班自驾返回虎山绣园家中后无外出。

2月11日至2月14日,每天9时左右自驾前往古城辣喔诱火锅店上班(上班期间未离开辣喔诱火锅店),22时—23时左右自驾返回虎山绣园家中后无外出。

2月15日,9时19分左右打车(支付时间:9时19分,支付名称:平)到辣喔诱火锅店上班,23时左右下班步行回家再无外出。

2月16日,9时29分打车到辣喔诱火锅店上班(支付时间:9时29分,支付名称:一枝梅),23时左右下班步行回家再无外出。

2月17日,上午在家无外出,16时19分打车到辣喔诱火锅店上班(支付时间:16时19分,支付名称:玲珑),23时左右步行回家再无外出。

2月18日,8时57分打车到辣喔诱火锅店上班(支付时间:8时57分,支付名称:奋斗中),23时26分下班打车(支付时间:23时26分,支付名称:A@涅槃)返回家中无外出。

2月19日,8时40分左右步行到辣喔诱火锅店上班,23时23分下班打车(支付时间:23时23分,支付名称:龙)返回家中再无外出。

2月20日,全天在家无外出。

2月21日,上午在家无外出,下午14时左右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刘某本人自述,集宁区疾控中心对其居住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30份,核酸检测结果待出,对刘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核酸检测结果待出。

十五、卢某自述行程:

2月11日,全天在店无外出(中午12时左右呼和浩特确诊病例李某某1、李某某2到饭店就餐)。

2月12日,22时左右到广电大厦对面亿佳美超市购物(现金支付),22时15分左右到徐氏百姓铁锅炖附近彩票站购买彩票(支付时间:22时15分,支付名称:金**),之后回店再无外出。

2月13日、2月14日,在店无外出。

2月15日,14时20分与22时左右先后两次到饭店附近彩票站购买彩票(支付时间:14时20分,另一次现金支付),其他时间无外出。

2月16日,在店无外出。

2月17日,11时和15时左右先后两次到饭店附近彩票店购买彩票(支付时间:11时9分,15时3分),其他时间无外出。

2月18日、2月19日,在店无外出。

2月20日,在店无外出,23时左右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卢某本人自述,对卢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乌兰察布市第四医院核酸检测结果待出。

十六、穆某自述行程:

2月10日,16时左右骑车到皇家盛宴上班(18时左右呼和浩特确诊病例李某某到皇家盛宴参加宴席),22时左右下班骑车返回解放路华城公寓家后再无外出。

2月11日,上午无外出,15时左右与丈夫乔某某和儿子乔某步行到乌兰察布市中心医院门诊大楼,在自助机上挂号后到4楼消化内科门诊看病(支付时间:15时23分),16时左右步行回家后再无外出。

2月12日,8时35分左右骑车到中心医院对面新特新大药房买药(支付时间:8时38分),8时45分左右骑车到皇家盛宴上班,16时左右下班骑车回家后再无外出。

2月13日,10时25分左右步行到中心医院对面国大药房买药(支付时间:10时28分),后返回家中再无外出。

2月14日,7时左右步行去中心医院对面建荣饺子家常菜(支付时间:7时6分)买早餐,后到中心医院送早餐(放到集中放餐点,未进病房),9时左右步行到九龙街附近天天乐饼屋购买面包(支付时间:9时9分),9时10分左右到九龙街附近小平精品水果蔬菜店买菜(支付时间:9时14分),后步走回家,15时40分左右步行到五洲附近在小商贩处购买酸奶(支付时间:15时43分,支付名称:蒙牛小哥),随后步行回家,17时9分左右步行到建荣饺子家常菜买饭(支付时间:17时9分),随后步行到市中心医院送饭(放到集中放餐点,未进病房),后步行回家再无外出。

2月15日,上午在家无外出,下午15时40分左右步行到中心医院办理出院手续,16时58分左右步行到都乐玛超市怀远路店买菜(支付时间:16时58分),之后步行回家后再无外出。

2月16日,全天在家无外出。

2月17日,上午在家无外出,下午14时左右步行到五洲商厦逛街(支付时间:14时59分,支付名称:乌兰察布集宁区五洲商厦),逛完街后步行回家后再外出。

2月18日、2月19日,全天在家无外出。

2月20日,8时53分左右步行到天天乐饼屋购买面包(支付时间:8时53分),11时左右打车(支付时间:11时18分,支付名称:西北风)到达乌兰察布第三医院做核酸检测(支付时间:11时48分),后步行九龙街附近购买酸奶(支付时间:12时5分,支付名称:徐某某),之后步行到一家调料店购买调料(店名不详,支付时间:12时7分,支付名称:李爱民),后步行回家后再无外出。21时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穆某本人自述,集宁区疾控中心对其居住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41份,核酸检测结果待出,对穆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乌兰察布市第四医院核酸检测结果待出。

十七、薄某某1自述行程:

2月11日,9时与李某某(妻子)自驾汽车前往徐氏百姓铁锅炖新区店上班,(12时—13时呼和浩特确诊病例李某某1、李某某2在徐氏百姓铁锅炖新区店就餐),下午在徐氏百姓铁锅炖新区店无外出,之后自驾汽车前往亿佳美超市广电大厦店购物(支付时间:20时12分,支付名称:亿佳美精品水果批发部)后返回店里,22时左右与李某某自驾汽车返回七马路锦绣源家中无外出。

2月12日,9时与李某某自驾汽车前往康泰惠民园购物(支付时间:9时30分,支付名称:光领;支付时间:9时36分,支付名称:大军肉食经营部、霞;支付时间:9时47分,支付名称:约定;支付时间:9时54分,支付名称:集宁区老史调料水产批发部;支付时间:9时59分,支付名称:亿佳美精品水果批发部)之后与李某某自驾汽车返回徐氏百姓铁锅炖新区店,22时与李某某自驾汽车返回七马路锦绣源家中无外出。

2月13日,9时与李某某自驾汽车前往徐氏百姓铁锅炖新区店上班,22时与李某某自驾汽车返回七马路锦绣源家中无外出。

2月14日,9时与李某某自驾汽车前往徐氏百姓铁锅炖新区店上班,14时35分自驾汽车去万达广场超市购物(支付时间:15时28分,支付名称:家家悦忧鲜)之后返回徐氏百姓铁锅炖新区店,22时左右驾驶汽车(同车人员:李某某、薄某某2)返回七马路锦绣源家中无外出。

2月15日,9时自驾汽车前往七马路百姓铁锅炖上班,9时30分步行到楼下公牛五金店(具体店名不祥)购物后返回七马路百姓铁锅炖,21时自驾汽车前往徐氏百姓铁锅炖新区店,之后与李某某自驾汽车返回七马路锦绣源家中无外出。

2月16日,9时与李某某自驾汽车前往徐氏百姓铁锅炖新区店上班,一直在此店工作,17时50分左右步行去超市购物(支付时间:17时54分,支付名称:晓福超市)之后返回店里。22时左右与李某某自驾汽车返回七马路锦绣源家中无外出。

2月17日,9时与李某某自驾汽车前往徐氏百姓铁锅炖新区店上班,一直在此店工作,20时40分与李某某自驾汽车到七马路百姓铁锅炖;23时59分与李某某自驾汽车前往第三医院作身体检查,次日1时返回七马路锦绣源家中无外出。

2月18日,9时30分自驾汽车前往新体路派出所,9时50分返回七马路百姓铁锅炖,之后一直在此店工作,20时自驾汽车前往徐氏百姓铁锅炖新区店,22时左右与李某某自驾汽车返回七马路锦绣源家中无外出。

2月19日,10时左右与李某某自驾汽车前往徐氏百姓铁锅炖新区店上班,14时15分步行去金泰苑西门往南中国体彩,停留约半小时左右返回店里,之后步行到超市购物(支付时间:19时45分,支付名称:晓福平价超市)后返回店里,22时与李某某自驾汽车返回七马路锦绣源家中无外出。

2月20日,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薄某某1自述,集宁区疾控中心对薄某某1居住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30份,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对薄某某1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乌兰察布市第四医院核酸检测结果待出。

十八、李某某自述行程(薄某某1妻子):

2月11日,9时与薄某某(丈夫)自驾汽车前往徐氏百姓铁锅炖新区店上班,(12时—13时呼和浩特确诊病例李某某1、李某某2在徐氏百姓铁锅炖新区店就餐),22时左右与薄某某自驾汽车返回七马路锦绣源家中无外出。

2月12日,9时与薄某某自驾汽车前往康泰惠民园购物之后返回徐氏百姓铁锅炖新区店,10时50分左右步行去广电对面国大药店购药(支付时间:10时54分)后返回店里,20时46分步行去金泰园楼下晓福平价超市购物之后返回店里,22时与薄某某自驾汽车返回七马路锦绣源家中无外出。

2月13日,9时与薄某某自驾汽车前往徐氏百姓铁锅炖新区店上班,22时与薄某某自驾汽车返回七马路锦绣源家中无外出。

2月14日,9时与薄某某自驾汽车前往徐氏百姓铁锅炖新区店上班,22时左右乘坐薄某某(同车人员:薄某某2(儿子))自驾汽车返回七马路锦绣源家中无外出。

2月15日,与薄某某2(儿子)乘坐出租车(支付时间:9时33分)前往一马路大光明眼镜店配眼镜,之后乘坐出租车(支付时间:10时25分)到七马路百姓铁锅炖,又乘坐出租车(支付时间:10时50分)前往徐氏百姓铁锅炖新区店,22时30分左右与薄某某自驾汽车返回七马路锦绣源家中无外出。

2月16日,9时与薄某某自驾汽车前往徐氏百姓铁锅炖新区店上班,12时左右步行去金泰园楼下文具店打印文件(支付时间:12时05分)之后返回店里,17时28分步行去金泰园四号楼下超市购物后返回店里,22时左右与薄某某自驾汽车返回七马路锦绣源家中无外出。

2月17日,9时与薄某某自驾汽车前往徐氏百姓铁锅炖新区店上班,20时40与薄某某自驾汽车到七马路百姓铁锅炖;23时59分与薄某某自驾汽车前往第三医院,次日1时返回七马路锦绣源家中无外出。

2月18日,乘坐出租车(支付时间:9时38分)前往徐氏百姓铁锅炖新区店,22时左右与薄某某自驾汽车返回七马路锦绣源家中无外出。

2月19日,步行去七马路百姓铁锅炖对面宏达都市果园(支付时间:9时29分)之后与薄某某自驾汽车前往徐氏百姓铁锅炖新区店,22时左右与薄某某自驾汽车返回七马路锦绣源家中无外出。

2 月20 日,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李某某自述,集宁区疾控中心对李某某居住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30份,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对李某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乌兰察布市第四医院核酸检测结果待出。

十九、王某某自述行程:

2月10日,18时05分乘坐出租车(支付名称:东东)前往古城辣喔诱火锅店上班,(确诊病例李某某1、李某某2于2月10日20时左右前往古城辣喔诱火锅店就餐)。21时07分前往古城荞面馆就餐,22时43分前往古城附近二毛超市购物,晚上由其妻子开车接回九期移民小区家中,再无外出。

2月11日,9时31分乘坐出租车(支付名称:宫)前往火锅店上班,全天无外出。22时57分乘坐出租车返回家中(支付名称:杨学青),之后再无外出。

2月12日,10时53分乘坐出租车(支付名称:关旭 )前往火锅店上班,12时17分前往古城附近二毛超市购物,13时33分,在浙江小商品小娟一次性酒店用品购物,之后在浙江小商品江帅茶庄购物(支付时间:13时50分),在浙江小商品张记商贸购物(支付时间:13时55分),15时左右由其妻子开车送回火锅店,无外出,17时20分在古城附近宏屹烟酒购物,之后返回火锅店无外出。

2月13日,0时14分,乘坐出租车回家(支付名称:军),回家后无外出。11时02分乘坐出租车前往火锅店上班(支付名称:贺鹏),12时37分在宏屹烟酒购物,之后返回火锅店后一直在工作,23时01分乘坐出租车回家(支付名称:一帆风顺),之后无外出。

2月14日,11时由其妻子驾车送至火锅店上班,12时01分在宏屹烟酒购物,13时46分在王氏荞面就餐。之后返回火锅店后再无外出。

2月15日,凌晨1时由其妻子驾车接回家后再无外出,11时左右由其妻子驾车送至火锅店上班。18时16分在宏屹烟酒购物,之后返回火锅店工作,2月16日0时由其妻子驾车接回家后再无外出。

2月16日,10时由其同事宋某从九期移民小区一同前往至联营烧麦馆就餐,之后由其同事送回火锅店,11时10分在宏屹烟酒购物,之后返回火锅店工作,14时30分乘坐其同事宋某汽车前往凉城(同行人员不认识),之后去小温调料店购物(现金支付)。2月17日0时在凉城县日盛大酒店入住。

2月17日,上午无外出,13时33分在凉城德艺轩茶行就餐,于16时32分拼车(支付名称:老三)已返回集宁古城辣喔诱火锅店。16时54分在古城附近宏屹烟酒购物,之后返回火锅店工作,20时18分在古城馅饼店就餐,之后返回火锅店工作,22时左右由其妻子驾车接回家后再无外出。

2月18日,9时24分乘坐出租车前往火锅店工作(支付名称:宫),11时47分在宏屹烟酒购物,15时11分乘坐出租车返回家中(支付名称:雨点;车牌号:蒙JY8373),之后无外出。

2月19日,11时30分由其妻子开车送至火锅店工作,12时27分在宏屹烟酒购物,之后一直在火锅店工作无外出。

2月20日,0时左右由其妻子驾车接回家,11时30分由其妻子驾车送至火锅店关门后回家再无外出。

2月21日已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王某某自述,对王某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乌兰察布市第四医院核酸检测结果待出。

二十、乔某自述行程:

2月10日至2月13日,13时左右前在七天优品酒店万众娱乐城店,无外出。(确诊病例李某某1、李某某2于2月10日22时05分入住酒店)。2月13日,12时57分在万众娱乐广场站乘坐3路公交车在实验小学站下车,换乘10路公交车(支付时间:13时13分),大约14时左右到达乌兰察布高铁站。14时30分乘坐D1009次列车(3车17F)前往呼和浩特东站。

2月14日至2月15日在呼和浩市逗留2天。

2月16日,7时42分乘坐D6768列车从呼和浩特站出发,8时20分到达乌兰察布高铁站,8时27分乘坐31路公交车,8时59分到达万达广场站后换乘3路公交车,9点45分到达七天优品酒店万众娱乐城店。回到酒店后至2月19日一直在酒店,无外出。

2月19日,23点左右至20日凌晨1时左右自驾汽车(同行人员:赵某、尹某、李某、周某)前往新区乌兰察布市中蒙医院做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凌晨2时左右回到七天优品酒店万众娱乐城店,无外出。

2022月2月21日18时50分乔某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乔某自述,对乔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核酸检测结果待出。

二十一、师某某自述在集行程:

2月10日9时左右师某某骑电动车从巨德小区家中前往古城辣喔诱火锅店上班,14时30分左右下班后返回巨德小区家中。16时15分骑电动车从家出发前往火锅店上班,一直在店内工作,22时左右下班后返回家中,无外出。(确诊病例李某某1、李某某2于2月10日20时左右前往古城辣喔诱火锅店就餐)。

2月11日,9时15分左右骑电动车从家出发前往火锅店上班,14时30分下班后返回家中。16时15分骑电动车从家出发去火锅店上班,22时下班后返回家中,无外出。

2月12日,9时骑电动车从家出发前往火锅店上班,14时30分下班后返回家中,16时15分骑电动车从家出发前往火锅店上班,22时下班后返回家中,无外出。

2月13日,8时50分骑电动车从家出发前往火锅店上班,8时55分在小区7号楼胡红霞超市购物(支付时间:9时02分),后返回火锅店上班。14时30分下班后返回家中。16时15分骑电动车从家出发前往火锅店上班,22时下班后返回家中,无外出。

2月14日,9时骑电动车从家出发前往火锅店上班,14时30分下班后返回家中,16时15分骑电动车从家出发前往火锅店上班,22时下班后返回家中无外出。

2月15日,9时骑电动车从家出发前往火锅店上班,14时30分下班后返回家中,16时15分骑电动车从家出发前往火锅店上班,22时下班后返回家中无外出。

2月16日,9时45分骑电动车与孩子从家出发前往火车站附近建设银行办事(接触人员:大厅经理),期间停留2分钟。10时左右前往三马路工商银行办理银行卡(接触人员:女大厅经理),期间停留15分钟左右,10时18分骑电动车与孩子返回家中,16时15分骑电动车从家出发前往火锅店上班,22时左右下班后返回家中,无外出。

2月17日,9时骑电动车从家出发前往火锅店上班,14时30分下班后返回家中,16时15分骑电动车从家出发前往火锅店上班,22时下班后返回家中,无外出。

2月18日,10时骑电动车与孩子从家出发前往三马路建设银行办理信用卡(接触人员:大厅经理),期间停留30分钟左右。11时前往春天大厦对面工商银行办事,期间停留约30分钟,11时30分离开。12时05分与孩子前往四马路白皮馅饼饭店就餐(支付时间:13时20分)。13时25分前往光明街vivo官方旗舰店购物(支付时间:13时33分),后返回家中。16时15分骑电动车从家出发前往火锅店上班,22时下班后返回家中,无外出。

2月19日,9时骑电动车从家出发前往火锅店上班,14时30分下班后返回家中,16时15分骑电动车从家出发前往单位上班,22时下班后返回家中,无外出。

2月20日,上午无外出,下午16时骑电动车从家出发前往虎山祥园龙凤泉洗浴(支付时间:16时08分),18时17分返回家中,无外出。

2月21日,14时30分已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师某某自述,对师某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乌兰察布市第四医院核酸检测结果待出。

按照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为切实维护我区广大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请在上述时间段与21名密切接触者接触过的人员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村)报备或集宁区疾控中心报告,积极主动配合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如有瞒报,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集宁区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2月21日

集宁区关于急寻呼和浩特确诊病例王某的密切接触者张某某的密切接触者的公告[2022]24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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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0日,集宁区疾控中心接到乌兰察布市疾控中心通知,获悉:2月13日,呼和浩特确诊病例王某曾在呼和浩特市女神大酒店金蓝港店参加清格某某儿子的十二岁生日宴会,返集人员张某某与呼和浩特确诊病例王某同餐厅就餐,张某某属于密切接触者,为尽快寻找张某某的密切接触者,现将张某某的行程轨迹公布如下:

张某某自述行程:

2月13日,15时18分张某某与父亲(张某某1)从集宁南站乘坐K7915次列车(02车031号)于17时13分到达呼和浩特站,之后乘坐出租车前往呼和浩特市女神大酒店金蓝港店参加清格某某儿子的十二岁生日宴会(呼和浩特确诊病例王某同时在场);20时左右与父亲(张某某1)、姑姑(张某某2)乘坐出租车前往呼和浩特云中路西菜园春民路小区姑姑(张某某2)家中,无外出。

2月14日,上午,在云中路西菜园春民路小区姑姑(张某某2)家中无外出;15时左右与父亲(张某某1)乘坐表妹(王某某)自驾汽车前往呼和浩特站乘坐15时45分的D6772次列车(03车01A号、03车01A号附近)于16时42分到达乌兰察布站,之后乘坐出租车前往宁城华府小区父亲(张某某1)家中;17时20分左右乘坐38路公交车前往天骄城小区站下车,之后步行前往陪读楼(薯业小区);18时30分左右与儿子(张某)乘坐2路公交车前往集宁区地质队小区家中无外出。

2月15日,上午在集宁区地质队小区家中无外出;15时左右步行前往弟弟(张某某3)店铺(美味缘肉业)工作;18时左右与儿子(张某)乘坐弟弟(张某某3)自驾汽车返回陪读楼(薯业小区)无外出。

2月16日,上午7时30分左右乘坐8路公交车前往新星小学站下车,之后步行前往地质队小区家中无外出;下午15时左右步行前往弟弟(张某某3)店铺(美味缘肉业)工作;18时左右步行返回地质队小区家中无外出。

2月17日,7时40分步行前往乌兰察布市第二医院进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9时左右步行返回地质队小区家中无外出;15时左右步行前往弟弟(张某某3)店铺(美味缘肉业)工作;18时左右步行返回地质队小区家中无外出。

2月18日—2月20日,每天8时左右步行前往弟弟(张某某3)店铺(美味缘肉业)工作;18时左右步行返回地质队小区家中均无外出。

2月21日,全天在集宁区地质队小区家中无外出;19时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张某某本人自述,集宁区疾控中心对其居住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10份,核酸检测结果待出。对张某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核酸检测结果待出。

按照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为切实维护我区广大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请在上述时间段与张某某接触过的人员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村)报备或集宁区疾控中心报告积极主动配合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并进行核酸检测,如有瞒报,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集宁区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2月21日

集宁区关于急寻呼和浩特确诊病例王某的密切接触者郎某某、车某某1、车某某2、郭某某的密切接触者的公告[2022]25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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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0日,集宁区疾控中心接到集宁区卫健委通知,获悉:2月14日10时左右,郎某某、车某某1、车某某2、郭某某曾自驾汽车前往呼和浩特确诊病例王某家中就餐,郎某某、车某某1、车某某2、郭某某属于密切接触者,为尽快寻找该4人的密切接触者,现将该4人的行程轨迹公布如下:

郎某某、车某某1、车某某2、郭某某自述共同行程:

2月14日,郎某某、车某某1、车某某2、郭某某自驾汽车一同前往哥哥王某(呼和浩特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家中就餐(同餐人员:哥哥王某及妻子王某1、王某弟弟、王某父母),14时左右车某某1、母亲郎某某、父亲车某某2、奶奶郭某某、姑姑车某某3自驾汽车前往奶奶郭某某呼和浩特市家中取东西,14时30分左右自驾返回集宁(车上人员:车某某1、车某某2、车某某3、郎某某、郭某某),期间在卓资县十八台镇派出所办理业务,17时左右到达经贸融城小区B区附近,车某某2前往超市购物(无支付记录),之后返回无土移民小区家中。18时30分左右母亲郎某某、父亲车某某2、奶奶郭某某和姑姑车某某3自驾到旧区中心广场以及平地泉镇观灯(均未下车),19时30分返回无土移民小区家中无外出,车某某1未观灯,家中无外出。

2月15日,18时30分,郎某某、车某某2、车某某3、郭某某自驾汽车前往卓资县,19点左右在卓资县生态山散步,之后前往综合街就餐后(酒店名称不详),一同返回郎某某大爷家观音庙小区,21时左右郎某某、车某某2从卓资县出发于22时左右返回集宁区无土移民小区家中无外出,车某某3、郭某某未同车返回集宁区。

2月20日,上午郎某某、车某某1、车某某2居家无外出,13时郎某某与车某某1、车某某2、王某自驾汽车前往新区中蒙医院做核酸(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王某未做),之后将王某送回家中后,返回无土移民小区无外出。

郎某某自述行程:

2月15日,8时30分郎某某自驾汽车前往单位上班(同办公室人员:梁某、葛某某、刘某某、张某某),12时左右下班自驾汽车返回无土移民小区家中,14时10分自驾汽车前往单位上班,18时自驾汽车返回无土移民小区家中。

2月16日,8时30分左右自驾汽车前往雅江小区对面龙凤超市购物后(支付时间:8时57分)前往单位上班,10时30分左右自驾汽车前往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取文件后返回单位(接触人员:谢某某),12时下班前往白泉山庄参加宴席,13时30分左右自驾汽车前往单位上班,15时左右自驾汽车前往万达西门站牌接丈夫车某某2,之后前往五中站牌接女儿车某某1,15时40分左右三人共同前往乌兰察布市疾控中心进行核酸检测无果后,自驾汽车前往新区中蒙医院进行核酸检测无果后返回家中,17时三人自驾汽车一同前往新区中蒙医院进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均为阴性,17时将女儿车某某1送回家中后与丈夫车某某2前往和光宴三羊开泰店二楼北厅参加宴席,21时左右与丈夫车某某2自驾返回家中再无外出。

2月17日,8时30分搭乘同事郭某汽车前往新区和顺小区对面龙凤阁包子铺就餐(同餐人员:梁某、王某某 ),9时左右返回单位上班,12时下班搭乘同事郭某汽车返回家中,14时10分搭乘同事郭某汽车前往单位,18时搭乘同事郭某汽车返回家中后无外出。

2月18日,8时30分左右搭乘同事郭某汽车前往新区雅江小区对面老地方早点铺就餐后返回单位(同餐人员:段某某、梁某、郭某),10时30左右与同事梁某、段某某一同去市政府(未上楼),11时左右返回单位,12时左右搭乘同事郭某车返回家中,14时10分左右搭乘同事郭某汽车前往单位,18时左右搭乘同事郭某汽车一同前往阳光颐园接女儿车某某1返回家后无外出。

2月19日,全天家中无外出,18时左右自驾汽车与丈夫车某某2、女儿车某某1、妹妹王某一同前往数码大厦都乐玛超市购物(会员卡支付),18时40分与弟弟王某在超市会面,19时左右自驾汽车与丈夫、女儿、妹妹、弟弟一同前往一中对面意目蛋糕购物,19时左右返回家中无外出,23时左右弟弟离开其家。

车某某1自述行程:

2月15日,上午居家无外出,下午15时04分从物流园区小学乘坐3路公交车在数码大厦下车,15时31分在数码大厦换乘36路公交车在市公安局下车后,步行前往塞上江南9号楼补课(接触人员:王某、张某某、李某某、郭某、张某),17时40分左右补课后步行前往维邦凯旋超市购物(支付时间:17时54分),之后前往潘胖胖麻辣烫维邦店打包(支付时间:18时03分),18时24分在维邦站乘坐26路公交在白泉山公园站下车,之后步行前往白泉山庄寻找姨姨王某, 20时左右与王某乘坐出租车前往铁路医院后红砖房后无外出。

2月16日,上午无外出在姨姨王某家无外出,中午12时左右订外卖,与外卖小哥樊某接触,14时30分左右步行前往盐库坐7路公交(支付时间:15时12分)在五中下车,15时左右被母亲郎某某接上前往乌兰察布市疾控中心、乌兰察布市中蒙医院进行核酸检测无果后,于17时新区中蒙医院进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返回家中无外出。

2月17日,上午居家无外出,13时左右步行前往天立公馆A座同学项某某家中,14时50分左右与同学项某某步行到和义傲城小区门口东辉水产超市购物(支付时间:15时04分)后一同返回天立公馆A座,17时06分独自前往和义傲城公交站牌乘坐3路公交车在物流园区小学下车后返回家中无外出。

2月18日,上午居家无外出,中午12时50分左右步行到物流园区小学站乘坐3路公交车(支付时间:12时57分)在数码大厦下车,之后转乘10路公交车(支付时间:13时20分)在维邦小区下车给同学唐某某送东西,之后独自步行前往阳光颐园小区寻找朋友李某某,之后与李某某一同乘坐出租车(支付时间:14时21分)前往新区体育馆、图书馆二楼找朋友李某、贺某某、白某某、闰某),15时左右六人一同前往体育场附近乔氏台球厅(支付时间:16时21分)17时30分左右与李某某步行返回阳光颐园小区和杜某某聊天,18时左右被母亲郎某某同事将其和母亲一同送回小区后无外出。

2月19日,上午居家无外出,14时30分左右步行到同学项某某家中,17时30分左右步行返回家中,18时左右与爸爸车某某2、妈妈郎某某、姨姨王某一同到数码大厦都乐玛超市购物,18时40分与舅舅王某在超市会面,19时左右一同到一中对面意目蛋糕购物,19时左右返回家中无外出。

车某某2自述行程:

2月15日,10时左右前往无土移民小区楼下超市购物(店名不详,支付时间:10时25分)之后返回家中无外出。

2月16日,上午居家无外出,下午14时30分左右在物流园区小学站乘坐3路公交(支付时间:14时43分)前往万达西门站等待妻子,15时左右被妻子郎某某接上前往乌兰察布市疾控中心、乌兰察布市中蒙医院进行核酸检测无果后,于17时新区中蒙医院进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之后与妻子郎某某前往和光宴三羊开泰店二楼北厅参加宴席,21时左右与妻子郎某某自驾返回家中再无外出。

2月17日,上午居家无外出,13时左右步行到物流园区B区车库麻将馆(打牌人员不详),17时左右前往物流园区B区佳食超市购物(支付时间17时27分)后返回家中无外出。

2月18日,全天居家无外出。

2月19日,全天居家无外出,18时左右自驾汽车与妻子郎某某、女儿车某某1、小姨子王某一同到数码大厦都乐玛超市购物,18:40与小舅子在超市会面,19点左右自驾与妻子、女儿车某某1、小姨子王某、小舅子王某一同到一中对面意目蛋糕购物现金支付,19时左右返回家中无外出。

车某某3自述行程:2月15日,18时30分之前居家无外出。

郭某某自述行程:2月15日,18时30分之前居家无外出。

2月20日,19时30分三人已在汇丰酒店进行集中隔离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郎某某、车某某1、车某某2自述,集宁区疾控中心对其居住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42份,核酸检测结果阴性,对郎某某、车某某1、车某某2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乌兰察布市第四医院核酸检测结果待出。

按照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为切实维护我区广大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请在上述时间段与郎某某、车某某1、车某某2密切接触者接触过的人员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村)报备或集宁区疾控中心报告,积极主动配合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如有瞒报,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集宁区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2月21日

集宁区关于紧急寻找云某、侯某等8名呼和浩特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的公告[2022]26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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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2日,集宁区疾控中心接到集宁区卫健委通知,获悉,云某、侯某等8名呼和浩特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目前在我区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为尽快寻找以下14名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现将相关信息及行程轨迹公布如下:

一、赵某某自述行程:

2月11日,下午15时30分前往单位一楼办公室上班(与呼和浩特确诊病例云某在同单位同办公室工作并见面),19时左右乘坐同事杜某某汽车返回新城区海东路满世书香苑小区家中无外出。

2月12日—2月16日,均在呼和浩特市活动。

2月17日,乘坐出租车前往呼和浩特站(支付名称:风雨无阻,支付时间:9时39分),之后10时16分从呼和浩特站乘坐C646次列车于11时20分到达集宁南站(铁路职员,最后一节车厢),下车后步行前往集宁南站电务段培训基地宿舍无外出,16时左右乘坐同事汽车前往集宁南站电务车间检查车辆(同车人员:李某某、孙某某、孙某、周某某),之后返回宿舍,18时左右从宿舍步行前往九龙街森焱饭店就餐(同餐人员:刘某、王某、孔某某、云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就餐后返回宿舍无外出。

2月18日,5时30分左右乘坐单位用车(同车人员:李某某、孙某某、孙某、周某某、刘某)于7时左右到达土贵乌拉镇施工(途中换乘集宁南车间公车,车上人员不认识),10时左右从土贵乌拉镇施工现场乘坐集宁南站车间用车返回集宁南站附近呼市烧麦羊杂就餐(支付时间:10时08分,同餐人员:刘某、孙某),之后步行返回宿舍,14时前往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进行核酸检测(支付时间16时19分,检测结果为:阴性),之后返回宿舍无外出。

2月19日,上午8时30分左右乘坐单位用车(同车人员:李某某、池某、刘某)前往集宁北车间检查,10时左右乘坐单位用车返回宿舍后无外出(同车人员:李某某、池某、刘某)。

2月20日,早晨从宿舍前往四马路奶茶包子馆就餐(同餐人员:刘某、金某某),之后返回宿舍无外出,中午12时左右乘坐单位用车(同车人员:李某某、刘某)前往集宁检修车间拉运设备前往丰镇电务车间进行维修,18时左右乘坐单位用车返回集宁检修所检修设备后返回宿舍(同车人员:李某某、刘某),20时05分自驾汽车前往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进行核酸检测(支付时间:20时16分,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之后到集宁检修所查看设备后返回集宁南站附近超市购物(支付名称:汐柒季沫,支付时间23时23分),之后返回宿舍无外出。

2月21日,0时10分接到通知在宿舍自行隔离,16时50分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赵某某自述,集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其职工教育培训基地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153份,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对赵某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乌兰察布市第四医院核酸检测结果待出。

二、李某自述行程:

2月15日,上午8时在呼和浩特铁路局集团公司呼和浩特某段上班(与呼和浩特确诊病例云某在同单位工作并见面),10时左右自驾汽车于12时左右到达萨拉齐苏家圪旦村尚某某家中无外出(在家人员:父亲李某某、母亲张某某、爱人尚某某、岳母任某某、孩子李某某)。

2月16日—17日,均在呼和浩特市、包头萨拉齐活动。

2月18日,上午8时从呼钢东路附近乘坐地铁1号线在新华广场站下车后转乘地铁2号线前往呼和浩特车站,之后8时56分乘坐列车Z284次列车于10时40分到达集宁南站,之后步行前往集宁南站电务段培训基地宿舍(南站附近),下午15时30分左右步行前往一马路星宇电器购买电子设备(支付时间:15时56分,支付名称:星宇电子),随后步行前往二马路皮鞋一条街购物(支付时间:16时03分,支付名称:手机配件维修),在附近超市购物(支付时间:16时08分,支付名称:崔某某),之后返回集宁南站电务段培训基地宿舍无外出。

2月19日,上午9时自驾单位用车前往集宁南车间,10时30分左右自驾返回集宁南站电务段培训基地宿舍,下午13时30分左右自驾汽车前往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进行核酸检测(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同车人员:王某、刘某),18时左右排队进行核酸后自驾汽车,19时左右返回集宁南站电务段培训基地宿舍无外出。

2月20日,全天在集宁南站电务段培训基地宿舍无外出。

2月21日,早晨7时左右前往桥西蒙餐店就餐(同餐人员:孔某某、李某某),之后驾驶单位用车前往集宁检修所接刘某后(同车人员:李某某、刘某、孔某某),返回集宁南站电务段培训基地宿舍无外出,16时50分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李某自述,集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其职工教育培训基地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153份,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对李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乌兰察布市第四医院核酸检测结果待出。

三、刘某自述行程:

2月16日,6时15分左右从呼铁佳园B区出发前往4号楼附近进行核酸检测(10混1检测),之后自驾汽车前往单位上班(与呼和浩特确诊病例云某在同单位工作),途中将爱人孙某送到某集团公司上班7时30分左右前往单位二楼技术科,9时30分左右从单位自驾汽车前往呼和浩特中医院进行核酸检测,14时30分左右采完核酸自驾汽车返回单位上班(检测结果为阴性),19时30分自驾返回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鼎盛华府小区家中无外出。

2月17日,7时30分左右从家自驾汽车前往单位上班,之后10时39分从呼和浩特站乘坐Z338次列车于11时57分到达集宁南站下车后(铁路职员,车厢不详)步行前往集宁南站电务段培训基地宿舍,下午14时30分左右乘坐单位用车前往集宁检修所进行防疫检查(同车人员:张某某、司机不详),16时左右乘坐单位用车前往集宁南电务车间检查车辆(同车人员:李某某、孙某某、孙某、周某),之后18时左右从宿舍步行前往九龙街森焱饭店就餐(同餐人员:赵某某、王某、孔某某、云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之后返回集宁南站电务段培训基地宿舍无外出。

2月18日,5时30分左右乘坐单位用车(同车人员:李某某、孙某某、孙某、周某某、赵某某)于7时左右到达土贵乌拉镇施工(途中换乘集宁南车间公车,车上人员不认识),10时左右从土贵乌拉施工现场乘坐集宁南站车间用车返回集宁南站附近呼市烧麦羊杂就餐(支付时间:10时08分,同餐人员:赵某某、孙某),之后步行返回宿舍,11时10分从集宁南站附近乘坐K1路公交车前往乌兰察布站,13时20分乘坐D6770次列车于13时40分到达兴和北站,之后乘坐兴和西车间单位用车(同车人员:司机、徐某)接至兴和西车间办公室,途中前往金鑫名烟名酒购物(支付时间:13时54分),15时30分由司机将其送往兴和北站,15时58分乘坐D6769次列车于16时18分返回到乌兰察布站,之后乘坐出租车返回(支付时间:16时46分,支付名称:逍遥)集宁南站电务段培训基地宿舍无外出。

2月19日,上午8时30分左右乘坐单位用车(同车人员:李某某、赵某某、池某)前往集宁北车间检查,10时左右乘坐单位用车(同车人员:李某某、赵某某、池某)返回宿舍,下午13时30分左右自驾汽车前往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做核酸检测,18时左右排队进行核酸后自驾汽车(同车人员:王某、李某,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返回宿舍无外出。

2月20日,早晨从宿舍前往四马路奶茶包子馆就餐(同餐人员:赵某某、金某某)之后返回宿舍无外出,中午12时左右乘坐单位用车(同车人员:李某某、赵某某)前往集宁检修车间拉运设备前往丰镇电务车间进行维修,18时左右乘坐单位用车从丰镇返回集宁检修所检修设备后无外出(同车人员:李某某、赵某某)。

2月21日,7时30分左右乘坐单位用车从集宁检修所返回集宁南站电务段培训基地宿舍(同车人员:李某某、李某、孔某某),17时左右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刘某自述,集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其职工教育培训基地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153份,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对刘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乌兰察布市第四医院核酸检测结果待出。

四、李某某自述行程:

2月17日,6时30分自驾汽车前往呼和浩特某段上班(与呼和浩特确诊病例云某在同单位工作),12时30分驾驶单位用车前往集宁南站,16时左右到达集宁(同车人员:周某某、孙某、孙某某),之后前往宿舍休息,18时左右从宿舍步行前往九龙街森焱饭店就餐(同餐人员:赵某某、刘某 、王某、孔某某、云某某、张某某),19时30分左右步行返回南站宿舍无外出。

2月18日,5时30分乘坐单位用车前往苏集车站施工(同行人员:孙某、张某某、周某某、孙某某、赵某某、刘某、孔某某),9时30分左右驾车返回集宁南站附近烧麦馆就餐(同餐人员:孔某某),之后10时左右步行返回集宁南站宿舍,14时左右步行前往乌兰察布第三医院做核酸(支付时间16时10分,核酸检测为阴性)18时左右由同事王某接回单位宿舍后无外出。

2月19日,8时30分左右驾驶单位用车前往集宁北站检查工作,10时左右返回宿舍,12时30分由同事王某驾车将其送往乌兰商厦一楼购物(支付时间:12时53分, 支付名称:乌兰内衣店),13时左右乘坐同事王某汽车返回集宁南站单位宿舍无外出,19时30分步行前往映山酒店附近彩票站买彩票(支付时间:19时30分 支付名称:董某某)19时40分步行前往南站附近都乐玛超市购物(支付时间:19时45分),20时左右步行返回南站宿舍后无外出。

2月20日,9时30分左右驾驶单位用车前往五洲商厦购物(支付时间:9时58分 支付给;风水堂)之后驾驶单位用车前往联营附近安踏体育用品店购物(支付时间:10时45分 ),10时50分左右驾车返回南站宿舍,12时30分驾车前往丰镇东站(同行人员:刘某、赵某某),14时左右在丰镇东站检查工作,18时左右驾车返回集宁桥西电务段检修车间送东西,19时驾驶单位用车前往乌兰察布第三医院进行核酸检测(支付时间:20时17分,检测结果为阴性),21时左右驾车前往集宁南站附近超市购物,21时15分左右驾车返回集宁南站宿舍无外出。

2月21日,早晨7时左右前往桥西蒙餐店就餐(同餐人员:孔某某、李某),之后返回集宁南站宿舍无外出,17时40分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李某某自述,集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其职工教育培训基地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153份,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对李某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乌兰察布市第四医院核酸检测结果待出。

五、云某某自述行程:

2月9日—2月15日在呼和浩特市、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兴和县区域范围活动(2月9日、11日、14日均在单位与呼和浩特新冠肺炎确诊病例云某在同单位工作)。

2月16日,8时自驾汽车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于12时50分左右返回呼和浩特市,到达呼和浩特市后在内蒙古肿瘤医院做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之后自驾汽车返回呼和浩特市家中,回家后无外出。19时乘坐出租车(现金支付)到达呼和浩特东站,19时32分乘坐K598次列车于21时07分抵达集宁南站,出站后步行到映山路永亮商务宾馆办理入住,入住酒店后无外出。

2月17日,上午在宾馆无外出,12时左右步行至好再来面馆就餐(二马路七天连锁店对面),饭后步行回到酒店无外出。

2月18日,9时步行从酒店出发前往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于11时左右做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离开医院后步行前往电务段教育基地职工食堂自己就餐,餐后步行返回酒店,无外出。18时左右从酒店步行前往九龙街森焱饭店就餐(同餐人员:赵某某、刘某 、王某、孔某某、张某某),20时30分用餐结束后步行返回酒店。

2月19日,11时30分步行前往电务段教育基地职工食堂用餐,用餐后步行返回酒店休息,无外出。17时30分步行前往电务段集宁车间进行工作,18时30分工作结束后前往职工餐厅用餐,餐后步行返回酒店休息,无外出。

2月20日,9时30分从酒店出发步行前往集宁南站,乘坐T302次列车9时46分发车(铁路职工,车厢号和座位号不详),于11时09分左右到达呼和浩特东站下车,在呼呼和浩特市逗留3小时后,14时15分乘坐K1382次列车(铁路职工,卧铺车,车厢只有一人)于15时53分到达集宁南站,出站后步行前往映山路永亮商务酒店入住,17时30分步行前往电务段教育基地职工餐厅就餐,餐后步行返回酒店无外出。

2月21日,上午在酒店,11时30分步行到达教育基地职工餐厅用餐,餐后步行返回酒店,无外出。15时步行从酒店出发前往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做核酸检测(结果阴性),核酸检测后步行返回酒店后无外出。

2022月2月21日22时云某某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云某某自述,集宁区疾控中心对其居住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20份,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对云某某进行核酸检测双采双检,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乌兰察布市第四医院核酸结果待出。

六、李某某自述行程:

2月11日,上午9时与呼和浩特确诊病例云某参加同一会议(开会时长约两小时,座位相距约三米)。

2月11日散会后—17日,均在呼和浩特市工作、生活。

2月18日,早上7时42分在呼和浩特东站乘坐D6768次列车(8号车厢)于8时20分到达乌兰察布站(同行人员:李某某1);下车后,乘坐单位车辆前往集宁区驼峰信号工区(约9时10分到达),之后前往白音察干信号工区(约11时30分到达);13时左右在白音察干信号工区附近厨娘饭店就餐;就餐后(约15时左右)乘坐单位车辆前往永亮商务宾馆(映山路一号);18时30分左右步行前往元恒牛骨头馆店就餐;20时左右步行返回永亮商务宾馆(映山路一号)无外出。

2月19日,上午9时左右从永亮商务宾馆(映山路一号)步行前往乌兰察布市第二医院进行核酸检测(支付时间为:9时48分,同行人员:王某某,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12时10分左右步行前往集宁区电务段调务车间工作;12时50分左右前往电务段车间食堂就餐(同餐人员均已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就餐后乘坐出租车(支付时间为:14时03分,支付名称为:国利)返回永亮商务宾馆(映山路一号);17时左右步行前往电务段车间食堂就餐(同餐人员均已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9时左右步行返回永亮商务宾馆(映山路一号)无外出。

2月20日,上午10时左右从永亮商务宾馆(映山路一号)步行前往乌兰察布市第二医院取核酸检测报告;12时左右步行前往电务段车间食堂就餐(同餐人员均已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3时左右步行返回永亮商务宾馆(映山路一号);下午17时左右步行前往电务段车间食堂就餐(同餐人员均已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9时左右步行返回永亮商务宾馆(映山路一号)无外出。

2月21日,上午在永亮商务宾馆(映山路一号)无外出;中午12时左右步行前往电务段培训基地就餐,就餐后步行前往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进行核酸检测(支付时间为:15时03分,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15时30分左右步行返回永亮商务宾馆(映山路一号)无外出;22时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李某某本人自述,集宁区疾控中心对其居住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20份,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对李某某进行5次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七、刘某某自述行程:

2月17日,19时左右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路武警社区核酸采样点进行采样(19时左右呼和浩特确诊病例敖某某与其混采接触),采样结束后步行返回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路武警社区家中,再无外出。

2月18日,10时23分由其母亲(高某)自驾汽车送至内蒙古第三医院做核酸检测,之后同母亲(高某)一起驾车前往父亲单位(内蒙古武警医院)送东西,本人未下车,中午12时左右和母亲(高某)自驾汽车返回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路武警社区家中,18时20分左右由母亲(高某)自驾汽车送至呼和浩特东站,19时08分乘坐G2478次高铁(04车01F号),19时44分到达乌兰察布站后由其大伯(刘某)一家驾车接至集宁区福泰苑家中(同车人员:刘某某、刘某(大伯)、夏某某(伯母)、刘某某1(姐姐)),再无外出。

2月19日,11时左右与大伯(刘某)自驾汽车前往乌兰察布市蒙中医院做核酸检测(结果呈阴性),之后返回福泰苑家中无外出。

2月20日,全天在家无外出。

2月21日,全天在家无外出。

2月22日,上午在家无外出,下午16时左右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刘某某自述,集宁区疾控中心对其居住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67份,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对刘某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乌兰察布市第四医院核酸检测结果待出。

八、王某自述行程:

2月18日,23时左右与大姨夫(张某某)从呼和浩特市第二医院门口打车(呼和浩特确诊病例王某某系出租车司机),23时16分左右在呼和浩特市十四中附近下车,随后步行返回十四中东巷大姨夫(张某某)家中。

2月19日,00时16分左右与姥姥(池某)、姥爷(宋某某1)在呼和浩特市十四中东巷附近共同打车前往呼和浩特东站,00时53分乘坐K1178次列车(02车063号),02时18分到达集宁南站后由父亲(王某某)自驾汽车接回集宁区神州家园家中(同车人员:王某、父亲(王某某)、姥姥(池某)、姥爷(宋某某1))后再无外出。

2月20日,白天在家无外出,18时左右与母亲(宋某某2)、姥姥(池某)、姥爷(宋某某1)自驾汽车前往集宁区中蒙医院做核酸检测(结果呈阴性,宋某某2未做),随后驾车到集宁南站附近九味斋烧鸡店购物(支付时间:20时04分),之后驾车前往运输公司附近接上妹妹(王某某)返回神州家园家中,再无外出。

2月21日,全天在家无外出。

2月22日,12时35分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王某自述,集宁区疾控中心对其居住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27份,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对王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乌兰察布市第四医院核酸检测结果待出。

九、张某自述行程:

2月14日,10时左右到达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同创汽车城宝亿行登记服务站,进入呼和浩特确诊病例侯某办公室停留约20分钟,全程佩戴口罩。10时20分左右自驾汽车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同创汽车城出发,于13时左右返回集宁区馨泰嘉园家中无外出。

2月15日,上午在家无外出,17时与张某某(妻子)及张某某2(二女儿)步行前往奥威影院,17时10分左右到达奥威影院等候区,三人同坐一桌等候(未与其他人接触),17时40分进入6号放映厅观看电影《熊出没》,19时30分三人步行返回馨泰嘉园家中无外出。

2月16日,上午在家无外出,13时30分自驾汽车前往鼎盛二手车交易市场办理业务,停留约2小时(全程佩戴口罩)。16时左右自驾汽车前往乌兰察布市第二医院进行核酸检测(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17时30分自驾汽车返回馨泰嘉园家中无外出。

2月17日,8时自驾汽车前往呼和浩特市新华广场东“心想事成”机构接张某某1(大女儿),10时30分与张某某1自驾汽车返回集宁区馨泰嘉园家中无外出。

2月18日,全天家中无外出。

2月19日,上午家中无外出,15时30分自驾汽车(同车人员:张某某、张某某1、张某某2)前往乌兰察布市第二医院进行核酸检测(四人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16时20分四人自驾汽车返回馨泰嘉园家中无外出。

2月20日,全天家中无外出。

2月21日,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张某自述,集宁区疾控中心对其居住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10份,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对张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乌兰察布市第四医院核酸检测结果待出。

十、刘某某自述行程:

2月12日,12时27分从包头站乘坐D2784次列车(二等座,07车厢05F号;呼和浩特确诊病例崔某在同车厢)于14时25分到达乌兰察布站,下车后乘坐男朋友邢某某自驾汽车返回盛世新城小区,在小区门口有客超市购物后回到家中,19时左右与男朋友邢某某自驾汽车前往中心广场附近简单生活粥铺就餐(支付时间:20时58分)之后返回盛世新城家中无外出。

2月13日,上午在家无外出,13时左右与男朋友邢某某在盛世新城小区门口新面目就餐(支付时间:13时17分,支付名称:军军)后自驾汽车在街上转(未下车),之后返回盛世新城家中,20时左右与男朋友邢某某自驾汽车前往红楼秦妈火锅店就餐(支付时间:22时49分,支付名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陈氏大虾),之后自驾汽车返回盛世新城家中无外出。

2月14日,上午在家无外出,21时左右与男朋友邢某某自驾汽车前往万达广场,后两人自驾汽车到幸福广场附近小吃摊位就餐(支付时间:21时22分,支付名称:曹某某)之后返回盛世新城家中无外出。

2月15日,上午在家无外出,11时左右与男朋友邢某某自驾汽车前往万达广场家家悦超市购物(支付时间:11时53分),12时左右一同去巨德小区闫某某家就餐,15时左右与男朋友邢某某自驾汽车前往前旗大众4S店维修汽车,19时左右与男朋友邢某某自驾汽车前往维邦世基广场青口季就餐,之后返回盛世新城家中无外出。

2月16日,上午在家无外出,14时左右与男朋友邢某某自驾汽车前往集宁师范学院附近巴盟烩酸菜酿皮焖面就餐(支付时间:15时57分)之后返回盛世新城家中,20时左右与男朋友邢某某自驾汽车前往酒店小镇I U酒店办理入住,之后去榆树湾集宁一中户大姐土豆粉就餐(支付时间:21时01分),后返回酒店无外出。

2月17日,上午在酒店无外出,12时左右退房后与男朋友邢某某自驾汽车前往榆树湾集宁一中西门对面薛茂林口腔诊所就诊(支付时间:12时56分),13时左右两人自驾汽车去万达豪顺园烤鸭就餐,之后在太平鸟店购物,15时左右与男朋友邢某某自驾汽车到玫瑰营摘草莓,17时左右返回盛世新城家中,19时左右两人自驾汽车前往七马路鸿福烧烤就餐,21时返回盛世新城家中无外出。

2月18日,上午在家无外出,13时左右与男朋友邢某某自驾汽车前往万达家家悦超市购物(支付时间:13时24分),之后两人自驾汽车去福星花园薛某某家,16时左右与男朋友邢某某自驾汽车前往万达元气插座购物(支付时间:18时11分),之后与男朋友邢某某在盛世新城小区门口新面目面馆就餐(支付时间:19时09分,支付名称:军军)后返回盛世新城家中无外出。

2月19日,全天在家无外出,19时左右与男朋友邢某某自驾汽车前往一马路杨国福麻辣烫就餐(支付时间:19时47分),后返回盛世新城家中无外出。

2月20日,全天在家无外出,19时左右与男朋友邢某某自驾汽车前往新区中蒙医院进行核酸检测(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20时左右两人在万达沪上阿姨购物(支付时间:20时24分),之后在池奈蛋包饭就餐(支付时间:20时42分),后返回盛世新城家中无外出。

2月21日,全天在家无外出,20时左右与男朋友邢某某自驾汽车前往安大小区对面卷饼粥就餐(支付时间:20时06分),后返回盛世新城家中无外出。

2月22日,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刘某某自述,集宁区疾控中心对其居住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31份,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对刘某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乌兰察布市第四医院核酸检测结果待出。

十一、冯某父亲自述行程:

2月16日,冯某为1岁孩子。上午10时至11时其母亲与两个孩子冯某、冯某2(哥哥)及张某某(外婆)在中旗土城子村里观看扭秧歌,冯某由外婆抱着,期间外婆与呼和浩特市确诊病例郭某握手寒暄后离开,随后由其外婆抱回家后,一直无外出。

2月17日至2月18日一直在中旗土城子村家中无外出。

2月19日,10时30分其母亲吴某某带冯某、冯某2从中旗土城子村自驾汽车返回到集宁瑞宁名苑小区家中,之后无外出。

2022月2月21日冯某被采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冯某父亲自述,集宁区疾控中心对其居住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34份,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对冯某进行核酸检测双采双检,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乌兰察布市第四医院核酸结果待出。

十二、杨某某自述行程:

2月17日,9时20分杨某某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桥华世纪村居华四季小区乘坐网约车(司机王某某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前往呼和浩特东站,10时32分乘坐G2464次(1车厢03D)于11时08分到达乌兰察布站(持有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出站后自驾汽车(车在停车场)前往旧区集宁区中蒙医院做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后自驾汽车返回阳光颐园小区无外出。

2月18日全天在家无外出。

2月19日全天在家无外出。

2月20日全天在家无外出。

2月21日,8时30分自驾汽车前往某单位上班(上班期间办公室无其他人),10时与同事孙某某乘坐单位公车前往区法院执行局给巴某某送文件,之后返回单位。12时左右自驾汽车从单位返回家中,无外出。14时30分与丈夫吕某某自驾汽车前往乌兰察布市疾控中心做核酸检测(2人检测结果均为阴性),15时30分从市疾控中心前往单位上班(上班期间办公室无其他人)。17时50分返回家中无外出。18时接到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疫情防控专班的通知后向社区和单位报备。

2022月2月21日21时杨某某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杨某某自述,集宁区疾控中心对其居住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44份,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对杨某某进行核酸检测双采双检,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乌兰察布市第四医院核酸结果待出。

十三、杨某某自述行程:

2月12日,中午12时55分乘坐T6308次列车从临河站前往呼和浩特站(10车厢67号,后换到12车厢座位不详,呼和浩特确诊病例王某某在10车厢就座),16时46分到达呼和浩特站。

2月13日,14时左右乘坐出租车前往呼和浩特站(支付时间为:14时49分);15时07分乘坐C648次列车(7车厢08F座)于16时34分到达集宁南站,之后步行返回铁路南菜园小区家中;19时38分在铁路南菜园小区门口超市购物(支付名称为:毛毛雨),之后返回家中无外出。

2月14日,上午在铁路南菜园小区家中无外出;15时左右步行前往新华街吉祥小区朋友(乔某某1)家中,之后乘坐朋友(乔某某1)自驾汽车前往一汽大众4S店(达尔登大街);17时30分左右返回铁路南菜园小区家中;18时06分乘坐出租车前往维多利商场购物;21时05分乘坐出租车前往集宁南站附近手机贴膜店购物,之后步行返回铁路南菜园小区家中无外出。

2月15日,上午在铁路南菜园小区家中无外出;中午11时30分左右前往铁路南菜园小区附近蔬菜水果店购物(支付时间为:11时44分,支付名称为:马某某)之后返回家中;14时30分左右乘坐朋友(赵某)自驾汽车前往一汽大众4S店(达尔登大街);16时30分左右从一汽大众4S店(达尔登大街)前往重联汽配城附近维修汽车(支付时间为:17时24分,支付名称为:钣金手汽修服务中心);18时左右返回铁路南菜园小区家中接妻子(裴某某)、孩子(杨某某2)自驾汽车前往察右前旗顾尔班西德布尔村(父母家)之后无外出(在家人员:杨某某3(父亲)、杨某某4(母亲)。

2月16日,上午居家无外出;11时左右与妻子(裴某某)、孩子(杨某某2)前往卓资山,将妻子(裴某某)、孩子(杨某某2)送至刘某某车上去往呼和浩特市,杨某某自驾汽车独自返回集宁区;14时左右到达集宁区后,自驾汽车前往新华街吉祥小区朋友(乔某某1)家中;15时左右前往重联汽配城附近维修汽车(支付时间为:18时42分,支付名称为:恒通混动),之后返回新华街吉祥小区朋友(乔某某1)家中;20时左右和朋友(乔某某1、赵某)自驾汽车前往兴和县;21时20分左右在兴和县拉面馆就餐(店铺名称不详,支付时间为:21时46分,同餐人员:乔某某1、赵某),就餐后前往朋友(李某)店中(店铺名称不详)直至次日凌晨2时左右前往兴和县金税商务酒店入住后无外出。

2月17日,上午在兴和县金税商务酒店无外出;中午12时左右在兴和县金税商务酒店附近烧麦馆就餐(同餐人员:李某、乔某某1、赵某);13时左右前往兴和县9久宾馆入住后无外出(期间朋友袁某曾到访)。

2月18日,10时左右离开兴和县9久宾馆自驾汽车返回集宁区;11时30分到达新华街吉祥小区朋友(乔某某1)家中;13时30分左右前往秦妈火锅就餐(同餐人员:乔某某1、安某某(乔某某1妻子)、乔某某2(乔某某1孩子)、任某(乔某某1外甥)、赵某),期间在秦妈火锅附近购买香烟(支付时间为:14时57分,支付名称为:崔某某);15时左右和赵某自驾汽车前往左建芬盲人按摩一店(二马路映山斜对面);16时30分左右自驾汽车前往新华街吉祥小区朋友(乔某某1)家中,之后自驾汽车前往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进行核酸检测后(支付时间为:17时32分,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返回铁路南菜园小区家中无外出。

2月19日,上午在铁路南菜园小区家中无外出;15时左右自驾汽车前往朋友(乔某某1)家中;20时左右自驾汽车前往桥西紫竹园饭店就餐(同餐人员:乔某某1、安某某(乔某某1妻子)、乔某某2(乔某某1孩子)、任某(乔某某1外甥)、赵某、袁某、李某、郭某某);21时左右上述9人前往铁路南菜园小区门口超市购物,之后返回铁路南菜园小区家中无外出。

2月20日,白天在铁路南菜园小区家中无外出;晚21时左右自驾汽车前往古城路二丑烧烤就餐(同餐人员:乔某某1、安某某(乔某某1妻子)、乔某某2(乔某某1孩子)、赵某、袁某、李某、郭某某、袁某姐夫);22时左右返回铁路南菜园小区家中无外出。

2月21日,白天在铁路南菜园小区家中无外出;21时左右自驾汽车前往金雅苑小区附近门脸找赵某、乔某某1,直至次日凌晨2时左右返回铁路南菜园小区家中无外出。

2月22日,16时杨某某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杨某某本人自述,集宁区疾控中心对其居住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36份,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对杨某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乌兰察布市第四医院核酸检测结果待出。

十四、孔某某自述行程:

2月15日,8时—9时在办公室与呼和浩特确诊病例云某见过面,之后下班返回呼和浩特信号厂小区家中无外出。

2月16日,7时29分乘坐D6768次列车(铁路职工,车厢和座位号记不清)到达乌兰察布站,乘坐私家车前往映山路永亮宾馆入住(同车人员:马某某、郭某某、周某),之后步行前往呼市烧卖羊杂馆就餐(支付时间:8时57分)后返回映山路永亮宾馆。中午乘坐出租车前往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进行核酸检测(支付时间:11时30分,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之后乘坐出租车返回永亮宾馆,15时左右去买U盘(店名记不清,支付时间15时50分)之后返回永亮宾馆,17时左右乘坐单位车(司机王某某)前往兴和县,在兴和县四季华宴酒店住宿(支付时间18时45分),19时55分前往宾馆旁边商店购物后返回宾馆无外出。

2月17日,7时50分乘坐单位用车前往兴和县友谊水库站工作,11时40分左右租车返回集宁,从乌兰察布站乘坐K1公交车在集宁南站下车(支付时间:13时),步行去呼市烧麦羊杂馆就餐后(支付时间:13时40分),返回集宁南站电务段培训基地宿舍无外出,18时左右从宿舍步行前往九龙街森焱饭店就餐(同餐人员:赵某某、王某、刘某、云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饭后前往乾客隆超市购物(支付时间:18时55分),之后返回集宁南站电务段培训基地宿舍无外出。

2月18日,5时30分左右乘坐单位车前往集宁古营盘站施工,独自下车(同车人员:张某某、云某某、孙某、周某某、孙某某、李某某、刘某、赵某某),9时左右乘坐单位车返回集宁,与李某某去呼市烧麦羊杂馆(南站附近)就餐(支付时间:9时47分)之后返回集宁南站电务段培训基地宿舍,15时左右步行去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进行核酸检测(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之后返回集宁南站电务段培训基地宿舍无外出。

2月19日,9时左右乘坐单位用车前往集宁南站车间检查(随行人员:李某、刘某、赵某某、池某),11时左右返回集宁南站电务段培训基地宿舍无外出。

2月20日,9时左右与上午与王某、李某某自驾单位车前往风水堂购物(支付时间:9时58分),之后返回集宁南站电务段培训基地宿舍,20时左右步行前往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进行核酸检测(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之后返回集宁南站电务段培训基地宿舍无外出。

2月21日,与李某某、李某自驾单位车前往兰图雅蒙餐就餐(支付时间:7时04分),7时30分左右同李某某、李某自驾单位车前往桥西检修所接刘某回集宁南站电务段培训基地无外出,18时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孔某某自述,集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其职工教育培训基地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153份,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对孔某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乌兰察布市第四医院核酸检测结果待出。

按照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为切实维护我区广大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请在上述时间段与14名密切接触者接触过的人员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村)报备或集宁区疾控中心报告,积极主动配合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如有瞒报,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集宁区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2月23日

集宁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2022]27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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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乌兰察布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2022〕6号)公告要求,为严防新冠肺炎疫情输入,保障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我区疫情防控相关措施调整如下:

一、即日起,从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巴彦淖尔市来(返)我区人员,须提供24小时内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进入我区。

二、其他相关管控措施仍然按照区指挥部〔2022〕6号、10号、11号及补充公告、12号公告执行。

三、针对呼和浩特市等地疫情发展形势,动态调整有关管控措施。

集宁区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2月24日

报备及咨询电话:

区疫情防控指挥部:

0474-8186000

区疾控中心:

0474-8301938

桥西街道办事处:

13015021569

桥东街道办事处:

13704741669

新华街街道办事处:

18648056772

新体路街道办事处:

15624663150

前进路街道办事处:

15335646166

虎山街道办事处:

13384745050

泉山街道办事处:

13947475598

常青街道办事处:

18247164154

马莲渠乡:

18347265700

白海子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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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晶晶 乔敏敏

审核:徐吉宝 孟宇

终审:郑少慧

来源:集宁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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