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乐多体育 | 发表于:2022-11-26 | 阅读:74次

前言:近期因为某些足球俱乐部合同问题闹的沸沸扬扬,本号特邀关注青训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的球迷,特别撰写了此文。主要是希望家长在签相关协议的时候慎重和注意,避免后期产生更多问题,希望对大家能够有相关帮助,同时也非常感谢作者献出此文。

正文

基于国家推动足球运动发展的大趋势,以及“双减”政策即将带来的音体美等素质培训的井喷,越来越多青少年已经或者即将参加足球培训。

无论是参加专业培训还是业余培训,除了中国足协等有关部门关于足球青训的规定外,培训合同(或称培训协议)都是培训方(俱乐部、足球学校等)与球员(及其监护人)之间有关培训事宜的基本约定。培训合同内容涉及足球培训的方方面面,并可能对球员未来升学、转会、转为职业球员等产生重大影响。

由于国家政策、培训机构经营状况以及球员自身选择等多方面原因,球员与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合同后,实际的培训情况仍可能发生变化,这些变化可能导致培训机构与球员方发生纠纷。而在纠纷发生后,当球员方寄望于以培训合同为依据争取权益时,却可能发现合同条款往往对己方不利。

这些不利的种子,也许早在签约阶段就已埋下,但是既非法律专业人士、也非足球青训专业人士的小球员家长,可能并没有发现。

基于此,为了协助有志于足球运动的小球员及其家长谨慎选择足球培训机构,我们结合公开的司法判例,对球员方需要关注的、培训合同中的主要法律要点进行分析,供有需要的读者参考。

(本文仅为初步分析,不代表任何正式意见,欢迎探讨。)

1. 培训主体

培训合同的签约主体应当为实际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由于实践中存在多家机构进行业务合作、品牌授权等多种合作方式,家长需要关注,培训机构在对外宣传时宣称的优质训练资源是否归属于合同签约主体一方。

例如,培训机构A对外宣传与业内知名的B机构合作为球员提供高水平训练,但是培训合同签约主体为A机构,则可能出现B机构中途撤出、AB两家合作终止/结束等情况,导致球员无法获得相应训练资源。

2. 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是培训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

2.1 培训内容、期限、数量

关于培训数量,通常包括训练、比赛的数量、时长。

关于培训期限,对于业余培训,通常为几个月到一两年不等的相对较短的期限;对于专业培训,例如职业俱乐部梯队、足球学校等,通常期限较长,最长者可能达到10年以上。

家长可以结合孩子成长的长期规划考虑培训期限,特别是培训期限较长或者未约定具体期限的合同,应当审慎考虑过程中一旦发生变故的风险。

2.2 培训资源和条件

我们注意到,培训机构向家长提供的合同中,这一项内容通常表述得较为笼统,但是实际上培训资源和条件恰恰是培训机构进行宣传时吸引球员和家长的重点。

对于培训机构在宣传时承诺过的培训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地点/场地,教练水平(数量、资质),住宿条件,配套学校条件(例如是否承诺具体到某一学校)等,应当尽可能在合同中明确。同时可以约定,培训机构如果无法提供这些条件,球员方有权采取单方解除合同等救济措施。

【司法案例】张某与北京某体育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2019)京0108民初61327号)

该案中,法院认为:考虑到教育培训合同的特殊性,培训地点地理位置等因素一般为接受培训服务方决意订立合同的关键性因素,培训地点的变更应属合同条款的重大变更,需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方可变更。某公司在未与张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减少培训地点且未能证明该情形系因不可抗力导致,该公司的行为业已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减损,应构成违约,应退还相关培训费用。

2.3 培训机构对球员的管理和注册要求

培训合同中关于球员注册的约定可能分为多种情况。

(1)俱乐部注册

根据中国足协相关规定,青少年球员为参加足协相关赛事,需要作为所属俱乐部(无论是业余还是职业俱乐部)球员在足协系统进行注册。该注册具有排他性。

培训机构要求球员进行俱乐部注册具有合理性,但是实践中,存在培训合同已经终止、球员已经离开俱乐部,但俱乐部不配合变更注册,导致球员在新俱乐部训练比赛存在障碍的情况。因此,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培训机构有配合办理变更手续的义务,并可以辅助设置一定的违约金(当然,要让培训机构接受这一要求具有相当的难度)。

(2)体育局注册

部分相对专业的俱乐部会要求球员在与俱乐部相关的体育局(一般是俱乐部所在地,但也有例外)注册,注册后,球员未来需要代表相关体育局参加全运会等比赛。户口地、常居地与俱乐部所在地不一致的球员需要特别关注这一点。

(3)职业队注册

具有一线职业队(中超、中甲、中乙)的梯队、足校通常会在培训合同中约定该条款,要求小球员在俱乐部提出要求时与职业队签订工作合同、成为职业球员。这一条款通常也配备相应的(昂贵的)违约金。

对于有志于成为职业运动员的小球员来说,虽然职业梯队是进入职业队的最直接选择,但考虑到培养期限较长、其中的不确定性,是否在多年前就作出有关职业身份的许诺,并背负较重的违约责任,是球员方需要审慎考虑的。

【司法案例】北京某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王某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2018)京0105民初63746号)

该案中,某俱乐部诉请未按照培训合同约定与其签订职业合同的留洋小球员王某某支付违约金2000余万元。该案于2020年以调解方式结案,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具体内容不详。

3. 费用

费用是培训合同的另一核心条款。合同中可能涉及的费用有几种。

3.1 培训费用

(1)付费培训

一般而言,球员接受足球培训,应当向培训机构支付费用。

培训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费用单价(例如一课时多少钱)、总价(及对应的课时数量)、支付方式(一次性、分期,现金、转账等)、发票开具等事宜。

根据国家关于预付费的有关规定,预付费用而未实际使用/接受服务部分的费用,消费者可以获得退款。如果培训机构提供的合同中有“任何情形均不予退款”的有关约定,家长不应接受。

(2)免费培训

出于网罗人才等方面的考虑,部分(财大气粗的)培训机构可能会对球员方作出免费培训的口头承诺。但是在培训合同中,培训机构一般不会作出一直免费的书面承诺,而很可能将免费培训约定为暂时性的,或者在合同中不明确约定费用,而是约定“以培训机构届时有效的费用标准为准”,并赋予培训机构可以单方变更培训费用的权利。

人们常说,“免费的才是最贵的”。免费培训的背后,往往意味着球员方需要付出其他的隐性成本,或者承担更重的义务和责任。

因此,对于免费培训的承诺,家长需要特别注意合同中是否有其他限制性条件。如果合同约定培训机构可以单方变更费用、主要培训条件等重要内容,而又不允许球员方在变更发生后自由退出的,则不具有合理性,球员方不应接受。

3.2 转会费用

(1)青少年业余球员的转会

首先需要澄清的一个误区是:青少年业余球员的转会(即小球员所属注册培训单位/俱乐部的变更)没有强制性要求的转会手续费、培训补偿等转会费用。(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

为了防止优秀小球员的任意转会以及由此可能给原球队带来的损失,培训合同中有可能约定小球员转会需要向培训机构支付转会费用(实质为终止培训合同的违约金),或者约定小球员从新球队给予小球员的转会费/签约费中获得一定比例的分成。

对于这种约定,需要分而视之:

如果培训机构是商业性的业余培训机构,为小球员提供符合市场价的收费培训,则双方是较为单纯的服务关系,人身依附性较弱,一般而言家长不应接受有关转会费用的约定。

如果培训机构是专业性的、职业性的,例如职业梯队,收取培训费用较低(或者免费)、提供训练资源较多,球员对球队的人身依附性较强(例如合同中有体育局注册、职业队注册的约定),考虑到球队对球员的投入,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球队要求球员转会(或者主动退队等)情况下支付一定违约金,具有合理性。但是违约金金额应当合理。家长应当结合自身经济情况考虑是否接受,对于明显不合理的违约金,应当拒绝。(关于违约金的分析具体见下文)

(2)成为职业球员后的转会

球员成为职业球员后,原青训球队可以按照中国足协有关规定获得转会补偿。培训合同中相关内容不应违反足协规定。

4. 培训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和解除外,培训合同中还可能设置单方变更/解除权,但这些权利一般仅由培训机构享有。

例如培训内容、费用等可能导致合同履行不可能、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重大变化,一般而言,家长不应接受培训机构单方变更的约定;如果接受单方变更的约定,则应当保证同时约定球员方有单方解除和终止合同的权利。

5. 违约责任

5.1 球员方的违约责任

培训机构提供的培训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主要为球员方违约时应当支付的违约金。

如前所述,是否接受关于违约金的约定,需要根据业余培训、专业培训等不同情形区别对待。

关于违约金的数额,一般约定为固定金额,或者以一定标准计算的动态金额。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违约金一般不应超过守约方实际损失的130%。如果培训机构提出的违约金赔偿标准明显不合理(例如设置高于1.3倍的倍数),球员方不应接受。

【司法案例】大连市某青少年足球俱乐部与孙某某合同纠纷((2019)辽0211民初2718号)

本案中,某俱乐部(原告)与孙某某(乙方)签订培训合同,约定甲方拥有乙方足球运动项目的所有权、管理权及注册权;如甲方要求乙方签订首份职业合同而乙方不签的,或乙方违反本协议提前单方解约的,甲方将向乙方提出经济赔偿要求,赔偿金额为甲方为培养乙方投入的5倍。

由于孙某某违反培训合同代表其他俱乐部参赛并注册,某俱乐部诉请孙某某按照培训合同约定(即培训投入的5倍)支付违约金共计27万余元。

法院判决孙某某违约,认定教练工资、外籍教练培训费等属于某俱乐部的培养投入。但是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5倍赔偿金属于“过度高于造成的损失”,法院依法将违约赔偿金调整为原告损失的130%,共计6万余元。

5.2 培训机构的违约责任及免责

培训机构提供的培训合同中,一般不会为其自身设置违约金,球员方希望在其中加入培训机构违约责任的条款也存在困难。

此外,培训机构还可能设置一些免责条款,例如球员在参与运动中受到的任何伤害由其自身承担,等等。这种一刀切的免责条款不具备合理性,家长需要予以关注。

6. 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足球培训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主流观点),同时具有体育和足球项目的特殊性、受中国足协相关规定的管理,因此,培训合同纠纷一般可以从民事和足协两个渠道寻求解决。

6.1 民事诉讼或仲裁

培训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可以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在相应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由于民商事仲裁非公开、专业性较强,从有利于球员方的角度,建议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为法院诉讼。

6.2 中国足协仲裁

中国足协对青训的管理和仲裁权有其规定,无需在培训合同中赘述,反而这种约定可能排除法院对培训合同纠纷的管辖。因此,建议不要在培训合同中书面约定纠纷仅由中国足协仲裁,否则可能导致法院拒绝受理民事诉讼,而无法从民事法律角度获得救济。

【司法案例】皇某、天津市某足球俱乐部服务合同纠纷((2020)津民申502号)

本案中,培训合同约定,“双方严格遵守以上承诺,如有违反协议内容的行为,由中国足协仲裁,按中国足协相关规定执行。”法院结合培训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裁定驳回皇某提起的培训合同纠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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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家长 合同 注意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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