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乐多体育 | 发表于:2022-12-01 | 阅读:44次

商报讯 “法院能够正视当事人的诉求,并再次审理该案,这很不容易,我要给海南的法官点个赞!”近日,在拿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发回再审决定后,在蒙古经商多年的华侨商人陈霖非常激动。三年前,他在和其前妻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两度败诉,经过三年来坚持不懈的申诉,最终引起了海南高院的重视,以“认定事实不清”、“遗漏第三人、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了之前的判决,并发回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前妻婚前称不要财产离婚后反悔了

谈起此次申诉的历程,侨商陈霖一脸的感慨,他的案子能发回重审,充分证明了海南法院正视当事人诉求,避免出现冤假错案的决心和力度。

据陈霖介绍,1997年,陈霖经朋友介绍与朱某认识,并于2005年结婚,婚前朱某写下《婚前承诺书》。其中有“我(朱某)与陈武定(陈霖曾用名)结婚以后,如提出离婚自动放弃财产处置权”的约定。2012年12月,法院判决陈霖和朱某离婚生效。

朱某在和他离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称三×公司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收购所得,属于陈霖与朱某双方共有。陈霖未经朱某同意擅自转让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伤害了朱某的财产权益。请求法院确认陈霖擅自转让三×公司100%股权给杨某明的行为无效。

侨商一二审均告败诉变卖家产申冤

2013年6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该案作出判决,确认陈霖转让三×公司100%股权的行为无效。陈霖和杨某明不服,上诉至海南省高院,2013年11月,海南省高院作出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陈霖说,为了打这场官司,他长年蒙古、海南、福建多地奔波,不得不放弃了他在蒙古国的生意,还低价变卖了自己的家产。案件审理时,他多次申明,无论是兴×公司还是三×公司,都是他个人出资设立,并提交了大量证据。自1992年6月起,兴×公司和三×公司均是他个人婚前财产,与朱某没有关系,股权转让是经营需要,而非恶意转移、擅自转让夫妻共同财产。此外,陈霖还向法庭提供了他与朱某在婚前签署的《婚前承诺书》。但法庭未采信。

坚持申诉终获得纠正高院发回重审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收到终审判决后,陈霖一直坚持不懈地进行申诉,并提交了多份新证据,以证明兴×公司、三×公司属于自己的个人婚前财产。今年3月,陈霖的申诉最终引起了海南省高院的重视,在对陈霖的申诉进行认真审查后,于2015年9月份作出裁定,以“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应予再审”为由撤销了之前的判决,并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海南高院再审后作出的裁定认为,原一、二审判决未查明三×公司原股东可能存在代持股权等事实,仅依据三×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材料和陈霖、朱某的婚姻状况等证据,就认定三×公司的股权是陈霖和朱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陈霖转让三×公司的100%股权给杨灿明损害朱某的合法权益。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另外,陈霖与朱某签署的《婚前承诺书》有关“我(朱某)与陈武定(陈霖曾用名)结婚以后,如提出离婚自动放弃财产处置权”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同陈琳转让股权是否损害朱某合法权益有关联性,应依法确认其效力。原一、二审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未确认其效力不当。

海南高院据此判决,撤销该院(2013)琼民二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及海口中院(2012)海中法民二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海口中院重审。

(椰网编辑:bj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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