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乐多体育 | 发表于:2022-12-04 | 阅读:80次

一脚大脚将足球踢到场外,却意外踢到途经的路人。这样的一幕可能在足球场上经常出现。而顺德一男子却因为这“意外的一脚”,而需要赔偿近2万元。今日,佛山市顺德区法院公布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的判决结果,男子因为将球踢到行人头部而导致脑震荡,最终需给付相应的赔偿。

横穿球场被撞伤,68岁老人状告打球学生,法院这样判「飞来横祸顺德一女子散步被足球砸中脑袋结果法院这样判」

意外:女子散步被飞来足球踢中头部

2018年6月15日22时30分许,家住顺德的阿梅(化名),在经过顺德区大良街道美的体育公园足球场外面时,忽然耳边传来“嘭”的一声响,当场晕倒在地上。事后阿梅才知道,原来自己是被踢到场外的足球击中了头部。

这时候顺德人阿志(化名)跑到场外捡球,发现阿梅蹲在地上。“当晚我是带同事儿子去踢球,球踢到场外树上掉下来。”阿志回忆称,当时球在离阿梅两米外的位置,他也不清楚球是否有踢到阿梅。这时候旁边的保安为阿梅作证,说球确实打到了该女士。因为双方纠缠不清,保安还报警。

警察到场后询问阿志,阿志承认球是他带来的小孩踢的。阿志、保安、场地管理员送阿梅去同江医院检查。随后,阿志为阿梅支付了700多元医疗费。后来,阿梅称自己在家休息时一直处于晕眩状态,无法自理,于2018年6月28日到佛山市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顺德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2天,出院诊断为脑震荡,出院医嘱为规律服药、注意休息、神经内科门诊随诊。

对于自己的损失,阿梅坚持认为是被踢球场外的足球导致,因此向阿志提出索赔,双方没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阿梅选择再次报警。而阿志则坚持认为,阿梅没有办法证明自己受伤就是因为被球提到,并且足球场应该也有责任。索赔无果的阿梅,将阿志告上了法庭。

医院:伤者脑震荡住院22天花费上万元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顺德法院审理后查明,2018年6月15日22时30分许,阿梅步行途经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美的体育公园足球场外面时,被阿志踢到场外的足球击中头部受伤。

当晚场地保安、管理人员及阿志一同将阿梅送至同江医院检查治疗,因此产生医疗费752.6元,该医疗费由阿志垫付。另因事故造成原告手机损坏,阿志向阿梅支付了手机维修费600元。

阿梅受伤后在家休养,后于2018年6月23日到同江医院进行门诊检查治疗,病历记载诊断为轻度颅脑损伤,阿志为此支付医疗费1244元。而随后,阿梅到顺德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并住院,于2018年7月20日出院,共住院22天,出院诊断为脑震荡、左侧放射冠区少许缺血灶等,产生医疗费15155.54元,其中医保报销10477.07元,阿梅支付4678.47元。

后来,阿梅三次到同江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医院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载明诊断为脑震荡。法院还了解到,阿梅和阿志还曾签订了一份协议书,上面有两人签名。

该协议载明阿梅在美的体育公园足球场外散步时,被足球击中头部,当时晕倒在地,在保安员协助下找到踢球当事人即阿志,现经过三个多月治疗,阿梅基本伤情稳定好转,现要求责任人阿志赔偿治疗费用及误工费用。

判决:踢球者需支付赔偿近2万元

顺德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关于侵权主体的认定,阿梅主张阿志踢出的足球造成其受伤。而阿志则认为足球并非他踢的,而是由其所带的小孩踢出。

法官分析,根据阿梅提供的治安调解协议书,协议中已写明是阿志踢出的足球导致原告受伤,阿志也在该协议书上签名,而双方另行签订的协议书中亦写明阿梅受伤是因阿志造成。阿志虽然认为足球是由他人踢出,但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于上述协议内容也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故法院认定本案造成阿梅受伤的侵权主体为阿志。

“案涉事故发生时阿志正在进行业余足球运动,但由于足球场外为公共道路,阿志理应预见到足球飞出场外可能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并对此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法官表示,虽然踢出的足球飞出场外并击中路人是意外,但阿志未能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因此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阿梅因为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该由阿志赔偿。

同时,法院认为,案涉足球场地设置有三米多高的围栏,且阿梅受伤处距离该场地隔有草坪,而阿梅是在足球场外的公共道路散步时被飞出场外的足球意外砸伤,因此阿梅对事故的发生并不存在过错,不应由阿梅分担损失。

最终,顺德法院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判决阿志需向阿梅支付赔偿款19755.24元。

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陈昕宇 通讯员 卢洁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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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顺德 飞来横祸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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