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乐多体育 | 发表于:2022-12-05 | 阅读:59次

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实习生 李沙

足球爱好者参加自发的足球比赛,踢球过程中造成粉碎性骨折,责任究竟在谁?

3月17日,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成都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中,一起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以来成都地区首次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判决的典型案件,引发关注。2020年3月29日,足球运动爱好者杨某和黄某勇自发到成华区奥园足球场踢球,在踢球过程中,两人发生碰撞,杨某失去平衡摔倒在地,被送去成都市骨科医院,诊断结果为右锁骨中段粉碎性骨折。

运动过程无意造成别人受伤,该赔吗?

法院:不赔!

出院后,杨某认为自己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了侵害,于是便将黄某勇起诉到了法庭,并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黄某勇经常参加自发组织的足球比赛,对于足球运动有充分的了解,应当能够预见踢球过程中所带来的后果,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杨某骨折是黄某勇故意或有重大过失所导致,所以两人都没有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两人共同分担损失,判决黄某勇赔付杨某20871.56元。

黄某勇认为判决结果不合理,于是提出上诉。足球运动是一项具有群体性、高强度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的竞技体育运动,比赛中的抢断、带球、射门等基本运动行为,虽然存在肢体冲撞的可能,但被比赛所允许。

杨某作为多年参与足球运动的爱好者,对于自身和其他参加者的能力以及足球运动的危险系数,都应该有一定的认知和预见,但杨某自愿参加,应当认定为“自甘风险”的行为,运动风险除了因为他人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之外一般应当由受害人自行承担。

因为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黄某勇在比赛过程中违反体育道德和比赛规则故意造成杨某锁骨中段粉碎性骨折,也无法证明杨某有重大过错,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专家解析:

“自甘风险”规则有利于文体运动的发展

该案是《民法典》施行以来成都地区首次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判决的典型案件。足球运动是一项具有群体性、高强度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的竞技体育运动,虽然比赛中存在肢体冲撞的可能,但被比赛所允许,损害后果除因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外一般应当由受害人自行承担。“自甘风险”规则的确立,体现了尊重个体自由、合理分配风险责任的理念,不仅免除了体育活动中参加人一般过失的侵权赔偿责任,保障日常体育活动本身所要求的充分的活动自由,还可以促进相关体育活动的正常发展,避免过错侵权责任制度对体育活动产生抑制作用。

文体活动是巩固和加强国民体质、丰富和拓展业余生活的有效载体,同时也存在着造成人身损害的风险,特别是一些具有风险性的文体活动,比如足球、篮球等。《民法典》施行前,人民法院对于文体活动中的人身损害纠纷存在认识分歧,给案件的裁判造成了困扰,实务中同案不同判现象屡见不鲜。

该案是典型的自甘风险类案件。自甘风险规则适用范围限于在具有身体接触性和对抗性的文体活动中,排除了具有日常风险的文体活动;只允许免除其他参加者基于该文体活动之典型风险所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比如足球比赛中抢断、带球、射门等运动行为造成的损害;在行为人对受害人所受损害不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川大学市场经济法治研究所所长,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竹认为,自甘风险规则消除了人民群众因参加文体活动而引发法律纠纷的顾虑,有利于保障行为自由,促进文化体育事业的有序健康发展,对塑造强健体魄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提醒广大群众要选择合适的文体活动,合理分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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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法院 适用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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