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美国Jordan起诉中国“乔丹”一案,最新报道,中国“乔丹”以“不构成损害肖像权”胜诉!
中国“乔丹”的代表律师,在法庭上找出了双方商标最大的区别,就是双方手中拿的“球”!美国Jordan拿的肯定是篮球,这毋庸置疑。中国“乔丹”手里拿的是什么?难道不是篮球么?
还真不是,律师解释说中国“乔丹”手里拿的是乒乓球拍!这可是本质上的区别。你别说,还真像!这下彻底跟美国Jordan划清了界限,都不是一个东西还侵权么?
最终法院判决中国乔丹胜诉,不得不佩服中国律师太厉害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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